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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道德论证驱逐了中古时期以外在神性为终极权威的道德根基,将道德规范之普遍有效性的合理证明转向人的内在本性即主体理性的基础上。然而,这种出于自我中心主义视角的主体性原则,即由唯我论的方法论前提所确立的理性观念,从一开始就隐含着主客二分式的致命缺陷,以至于在理论的逻辑推演和现实的经验实践中,人的主体理性与理性主体均渐渐走向畸形的异化和没落的黄昏,取而代之的是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道德多元论的“诸神之战”,以及反形而上学的道德相对主义的矛盾与纷争,现代道德已然陷入四面楚歌的深刻危机。在此态势下,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立足于主体间的交往范式,将交互主体通过理性论辩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共识,作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之普遍有效性的合理基础,在一定意义上,为人们指明了一条走出现代伦理迷雾的阿里阿德涅彩线。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道德论证因为以主体自我意识为出发点的理性的基础规定,而表现为不论在认知范畴上,还是道德领域中,主体性和与之相关联的理性都被消解成无意义的概念。但是,理性、真理、正义等价值观念是人们得以进行传统批判的参照依据与理论来源,绝不可以被完全还原为任何一组既定的日常实践。因此,问题就在于,如何根据认知与行动主体的历史性、社会性、实践性等自身本质的有限性,来重新思考理性概念,并葆有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对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予以合理地重构与证明。在他看来,唯一可行的策略就是回到最初决定历史的“十字路口”,即根据一种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的非强制的主体间性来解释理性。此条道路在现代性哲学话语的一些关键时刻曾被开启,但却都被主体自我的意识模式忽略和掩埋。所以,要想真正解决现代性道德论证的悖谬逻辑和随之而来的伦理困境,就必须从现实实践出发,完成由“个体的独白反思”到“主体间的话语交往”的范式转换,重新界定理性的概念内涵,并以此作为道德证明的合理性基础和伦理建构的有效性根基。
沿循这一基本路径,哈贝马斯首先返回到意识哲学关于先验自我的主体设定,以具有语言与行为能力的实践主体取代了仅有认知构造功能的先验主体,将包容着整个交往与活动的主体间性作为人之主体的内在核心与本质规定。只有在此视域原则下,才能明确人的个性化与社会化的自我同一性,以及道德意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每个个体经验的客观性在与主观的、客观的、社会的三重世界相勾连的同时,又与个体能力、直观知识、社会实践交织在一起,从而构建和形成了交互主体得以产生、交往活动得以进行的先在源泉与背景条件,即生活世界,由此彰显和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本质关系。而天生就与那些通过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为有关的普遍语用学,及其提出的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与正确性之有效性要求,则保证了人们能够达成相互理解与一致共识,从而实现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和正当合法的社会规范的统一与重建。从主体间性的视域原则出发,以生活世界为背景条件和基于普遍语用学的切入点,为交往行为合理性的提出和理性概念的重构预备了充足的理论前提。
然后,在借鉴和反思社会学理论的丰富成果下,哈贝马斯将“合理性社会行为与秩序何以可能”问题的探讨,集中于以交互主体为基点的行为合理性即社会的合理性研究,系统地阐述了其交往行为的合理性理论,并以此作为道德规范之普遍有效性的证明核心。他一方面通过蕴含在交往行为中的合理性要求和相互理解,对先验理性与工具理性进行了有力批判,用交往理性内涵重新界定了理性概念的普遍统一性;另一方面,借由道德现象学领域中所揭示的情感发生机制和对道德怀疑主义的驳斥与清算,再次申明了道德行为与判断的认知性特征,强调只有在交互主体以生活世界为背景的话语实践或理性论辩中,才能获得关于道德规范普遍有效性的合理证明。从本质上说,这种对主体中心理性的批判也正是对启蒙论证道德基础的批判,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后现代主义的结论。相反,基于现代性自身的转变与克服,不仅显示出其尚未发挥出来的内在能量,而且为人们探索与构建道德共识的合理性基础,走出无止境的对峙与论争带来了全新的曙光与希望。
最后,哈贝马斯糅合会通了形式语义学和普遍语用学所固有的特殊秉性,明确了人们用来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探究了其客观有效性来源。依他之见,关于道德基本问题的争论可以诉诸正常的途径来达到原则的一致,普遍性原则正是这样一种消除歧见、达成共识的典范。其中一个重要理论旨趣就是要解释任何普遍有效的规范,必须是受该规范影响的所有人都能接受并加以遵守的规范;而一个规范能够具有可接受的普遍有效性,是因为它的实行结果均能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主体间只有在由普遍性原则所确立的公正无私的话语程序中,才能得出体现普遍利益的、以理性共识为基础的客观有效性规范。事实上,正是由规范有效性的评定秩序推演而来的普遍性原则,才使实践话语中的协同或共识成为可能,同时也让话语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最终臻于完备,从而奠定和呈扬了其作为语言学转向后的一种新型伦理形态,所具有的普遍主义基调与品格。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哈贝马斯在普遍伦理诉求和解决多元社会冲突之基本旨趣上的理论构想。不过,这一宗旨与理念却遭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与质疑,使话语伦理学陷入一片诘难和讨伐的声音之中。在这里,笔者由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三个方面入手,即维尔默对普遍化原则之限度的看法,福柯谱系学权力理论对话语理性共识的反驳,以及利奥塔对合理共识之可能性的否认与拒斥,检视有关话语伦理学的异议和论争,并通过考察哈贝马斯本人的辩解与回应,剖析交锋双方争论的实质所在。虽然参照相关论辩的焦点与内容,能够看出话语伦理学可能存在的一些困境与局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和摒弃话语伦理学,而是旨在开拓其可以更进一步发展的致思路向。实际上,在经验主义、功利主义高奏凯歌的时代,尤其是在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堪嚣尘上的今天,追求普遍伦理的话语理论学象征了一种乌托邦思维的精神力量,代表了人们对理性的希冀与期盼,其合理性的内核完全值得充分思考和深入探究。
由此可见,现代性道德证明所引发的困境与混乱并未使人们陷入荒唐与绝望,反而激励着当代伦理思想家做出严肃而认真的反思,争取选择和创造一个对于整个人类社会都有普遍意义的道德价值,并为它寻找和建构一个合理性的论证基础。在哈贝马斯眼中,现代性是一项未竞的事业或规划,仍有许多潜能尚未开发出来,需要进一步的延续与完善。话语伦理学以交往理性为依凭的道德普遍有效性的合理证明,充分体现了其对现代性道德精神的全力辩护与拯救,以及力图还给人们一个清透澄明的道德认知时代的美好愿望。这种针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独树一帜的复兴与重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建立一套既合乎理性又公正的普遍道德之探索历程中的一个崭新的维度,并为协调道德行为者与普遍原则之间的关系,消除无止境的道德论争而达成共识,提供了一条可行性的道路与方向。道德价值与理想作为由经验所显示的人格,终究要与主体的存在根基相关联,以交互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共识克服并超越传统意识哲学“唯我论”式的主体独白,可谓是切中肯綮地把握住了论证道德之普遍有效性的合理根基与脉络,同时也体现了当今时代不容忽视的发展态势和历史现实自身的运动轨迹与趋向。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道德论证因为以主体自我意识为出发点的理性的基础规定,而表现为不论在认知范畴上,还是道德领域中,主体性和与之相关联的理性都被消解成无意义的概念。但是,理性、真理、正义等价值观念是人们得以进行传统批判的参照依据与理论来源,绝不可以被完全还原为任何一组既定的日常实践。因此,问题就在于,如何根据认知与行动主体的历史性、社会性、实践性等自身本质的有限性,来重新思考理性概念,并葆有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对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予以合理地重构与证明。在他看来,唯一可行的策略就是回到最初决定历史的“十字路口”,即根据一种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的非强制的主体间性来解释理性。此条道路在现代性哲学话语的一些关键时刻曾被开启,但却都被主体自我的意识模式忽略和掩埋。所以,要想真正解决现代性道德论证的悖谬逻辑和随之而来的伦理困境,就必须从现实实践出发,完成由“个体的独白反思”到“主体间的话语交往”的范式转换,重新界定理性的概念内涵,并以此作为道德证明的合理性基础和伦理建构的有效性根基。
沿循这一基本路径,哈贝马斯首先返回到意识哲学关于先验自我的主体设定,以具有语言与行为能力的实践主体取代了仅有认知构造功能的先验主体,将包容着整个交往与活动的主体间性作为人之主体的内在核心与本质规定。只有在此视域原则下,才能明确人的个性化与社会化的自我同一性,以及道德意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每个个体经验的客观性在与主观的、客观的、社会的三重世界相勾连的同时,又与个体能力、直观知识、社会实践交织在一起,从而构建和形成了交互主体得以产生、交往活动得以进行的先在源泉与背景条件,即生活世界,由此彰显和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本质关系。而天生就与那些通过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为有关的普遍语用学,及其提出的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与正确性之有效性要求,则保证了人们能够达成相互理解与一致共识,从而实现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和正当合法的社会规范的统一与重建。从主体间性的视域原则出发,以生活世界为背景条件和基于普遍语用学的切入点,为交往行为合理性的提出和理性概念的重构预备了充足的理论前提。
然后,在借鉴和反思社会学理论的丰富成果下,哈贝马斯将“合理性社会行为与秩序何以可能”问题的探讨,集中于以交互主体为基点的行为合理性即社会的合理性研究,系统地阐述了其交往行为的合理性理论,并以此作为道德规范之普遍有效性的证明核心。他一方面通过蕴含在交往行为中的合理性要求和相互理解,对先验理性与工具理性进行了有力批判,用交往理性内涵重新界定了理性概念的普遍统一性;另一方面,借由道德现象学领域中所揭示的情感发生机制和对道德怀疑主义的驳斥与清算,再次申明了道德行为与判断的认知性特征,强调只有在交互主体以生活世界为背景的话语实践或理性论辩中,才能获得关于道德规范普遍有效性的合理证明。从本质上说,这种对主体中心理性的批判也正是对启蒙论证道德基础的批判,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后现代主义的结论。相反,基于现代性自身的转变与克服,不仅显示出其尚未发挥出来的内在能量,而且为人们探索与构建道德共识的合理性基础,走出无止境的对峙与论争带来了全新的曙光与希望。
最后,哈贝马斯糅合会通了形式语义学和普遍语用学所固有的特殊秉性,明确了人们用来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探究了其客观有效性来源。依他之见,关于道德基本问题的争论可以诉诸正常的途径来达到原则的一致,普遍性原则正是这样一种消除歧见、达成共识的典范。其中一个重要理论旨趣就是要解释任何普遍有效的规范,必须是受该规范影响的所有人都能接受并加以遵守的规范;而一个规范能够具有可接受的普遍有效性,是因为它的实行结果均能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主体间只有在由普遍性原则所确立的公正无私的话语程序中,才能得出体现普遍利益的、以理性共识为基础的客观有效性规范。事实上,正是由规范有效性的评定秩序推演而来的普遍性原则,才使实践话语中的协同或共识成为可能,同时也让话语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最终臻于完备,从而奠定和呈扬了其作为语言学转向后的一种新型伦理形态,所具有的普遍主义基调与品格。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哈贝马斯在普遍伦理诉求和解决多元社会冲突之基本旨趣上的理论构想。不过,这一宗旨与理念却遭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与质疑,使话语伦理学陷入一片诘难和讨伐的声音之中。在这里,笔者由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三个方面入手,即维尔默对普遍化原则之限度的看法,福柯谱系学权力理论对话语理性共识的反驳,以及利奥塔对合理共识之可能性的否认与拒斥,检视有关话语伦理学的异议和论争,并通过考察哈贝马斯本人的辩解与回应,剖析交锋双方争论的实质所在。虽然参照相关论辩的焦点与内容,能够看出话语伦理学可能存在的一些困境与局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和摒弃话语伦理学,而是旨在开拓其可以更进一步发展的致思路向。实际上,在经验主义、功利主义高奏凯歌的时代,尤其是在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堪嚣尘上的今天,追求普遍伦理的话语理论学象征了一种乌托邦思维的精神力量,代表了人们对理性的希冀与期盼,其合理性的内核完全值得充分思考和深入探究。
由此可见,现代性道德证明所引发的困境与混乱并未使人们陷入荒唐与绝望,反而激励着当代伦理思想家做出严肃而认真的反思,争取选择和创造一个对于整个人类社会都有普遍意义的道德价值,并为它寻找和建构一个合理性的论证基础。在哈贝马斯眼中,现代性是一项未竞的事业或规划,仍有许多潜能尚未开发出来,需要进一步的延续与完善。话语伦理学以交往理性为依凭的道德普遍有效性的合理证明,充分体现了其对现代性道德精神的全力辩护与拯救,以及力图还给人们一个清透澄明的道德认知时代的美好愿望。这种针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独树一帜的复兴与重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建立一套既合乎理性又公正的普遍道德之探索历程中的一个崭新的维度,并为协调道德行为者与普遍原则之间的关系,消除无止境的道德论争而达成共识,提供了一条可行性的道路与方向。道德价值与理想作为由经验所显示的人格,终究要与主体的存在根基相关联,以交互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共识克服并超越传统意识哲学“唯我论”式的主体独白,可谓是切中肯綮地把握住了论证道德之普遍有效性的合理根基与脉络,同时也体现了当今时代不容忽视的发展态势和历史现实自身的运动轨迹与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