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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根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考顺序,采用多种法理学方法,对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这一问题加以研究,以求抛砖引玉,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首先,采取“行动中的法”的研究方法,提出现实中存在着的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的意义上,还是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范意义上,都没有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而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又多以受害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形式处理相关案件。
其次,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这一概念或者说现象作出了分析:
通过代入法,分别分析了受害人和加害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这几个主要的法律主体各自的出发点和倾向。受害人的想法集中在如何能够在一场诉讼当中一劳永逸的解决一切问题,因此倾向于将肯定具有赔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将其扯入诉讼当中;法院一方面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愿意对受害人加以有所倾斜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乐见两诉变为一诉所带来的方便、快捷和节约;对于保险人来说,参加诉讼虽然有一些好处,但是作为被告对自身公司形象和社会声誉来说又有着很消极的影响,因此并不愿意成为共同被告之一;
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受害人请求权之所以应该存在的社会根源:机动车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带来极大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这种社会风险是传统的风险救济机制(即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所无法解决的,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个体难以独立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将无法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补偿。因此,社会需要责任保险机制来分担风险,也就当然需要使得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偿;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了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制度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从无到有、从落后到完善的历史,说明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必要性,也为我国发展和健全这一制度提供了外国的经验;
通过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当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例,分析得出两种主要的保护方式:直接的保护方式和间接的保护方式,并分析了它们各自的特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实际上应该是一个制度体系。在保障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这一问题上,并非仅仅、全然、僵化的使用和依靠直接的保护方式,而是从多个角度出发,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并用的。我国也不见得一定要以将保险人作为被告的方式实践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最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解决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的方案:
采取从理论到理论的形式,综述分析了有关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理论依据的5种学说: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责任免脱给付说、保险金请求权说、法定债务共同承担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得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应当也必须是法定权利,法无规定则无此权利”的结论。
分析了“践行”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弊端:一方面,这种做法有违法治精神,在一个努力追求法治的成文法国家中不应该出现这样的状况;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造成了现实中很多问题的混乱,有必要加以纠正。
通过之前的分析研究,提出,应该在诉讼中把保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对待,以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法律冲突、照顾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