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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作为国家总政策的一部分,必然是统一在国家和社会的总政策之下,发挥着局部的功能。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和民众呼吁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和谐的人文社会环境。2005年,我国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接着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意味着作为调整的社会重要手段的刑法将会发生重大的转变。一方面,刑法必然要打击经济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是在“慎刑”的思想指导下,刑罚将走向宽和。死刑的严格适用,必然要求刑罚结构的调整和刑种的完善。
本文从资格刑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对资格刑的历史分析,分析我国资格刑的现状,认为受我国传统重刑和刑罚工具的刑事政策思想影响,资格刑仍有着强烈的政治色彩,仅具有剥夺和惩罚的功能,没有发挥资格刑预防犯罪的独特功能。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资格刑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明确了资格刑所具有的意义。
为此,笔者进一步对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刑事政策是建立在其他学科的发展之上的,本文从犯罪和刑罚出发,剖析了我国应具有的犯罪观和刑罚观,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合理性,进而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论述资格刑的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建立在科学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之上,强调人道精神、人文关怀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轻轻”“重重”是宽和严的要求和基础,“济”是调节宽和严的关键。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步实行刑罚的宽和。资格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轻刑刑种,在这种趋势下,资格刑将会在刑罚体系中占有更多的比重。这一方面是缘于其独特的预防犯罪人再犯的功能,在防止经济犯罪方面有独特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它的完善代表了轻刑化的方向。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下,结合我国现有的资格刑现状,借鉴国外资格刑相关立法,笔者主张以资格刑的特征和意义为基点,重塑资格刑。具体为:分解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仅指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删除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对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进行分析,认为应该修改为剥夺公权,并对公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分析以确定剥夺公权的适用对象;增设剥夺从事一定职业的权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增加剥夺亲权;保留驱逐出境和剥夺军衔。另外,在资格刑的适用制度上增加资格刑的分立制、减刑制度和复权制度。对在社区矫正中适用资格刑,本文亦作出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