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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发展,政府行政监管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到目前为止,行政监管几乎已经涵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近年来在食品、药品、煤矿等涉及公民财产权和生命权的重大领域,发生了多起行政监管失职事件,揭示了我国对行政监管进行全面监督的法律制度缺失,重体制内监督、轻体制外监督,体制内监督独立性不足、体制外监管驱动机制匮乏等诸多弊端。政府如何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下,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管失职问题,已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新课题。
本文以行政监管监督的法理基础为切入点,从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及政府失灵三个理论分别构建了行政监管监督的法理基础,并且联系我国行政监管现实中存在的局限性,明确了我国行政监管也必须被纳入监管监督的轨道,保证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只有将对行政监管权力进行有效地制衡、规制和监督,才能发挥正义、秩序、安全、效率等法的价值。
然而,由于行政监管监督法律制度的缺失、监管监督缺乏专门机构、监管监督滞后等,导致了实践中对监管者的监督的忽视,从而放任了拥有监管权的行政监管机构滥用权力。因此,在我国行政监管监督制度遭遇困境的情况下,笔者一方面借鉴了美国的成本效益为重的分层监管模式以及英国的垂直领导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机制的优秀经验,发掘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的结合点,一方面从我国现有的对监管者进行监督的制度出发,提出了以下三方面建议:第一、通过细化现有立法和完善辅助立法来健全行政监管监督法律体系;第二、通过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来完善行政监管监督主体职能;第三、通过增加监管监督程序透明度和建立行政监管监督问责制来保障监督机制运行顺畅,从而保证行政监管行为的有效、有限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