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外已有一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它源起于英国,兴盛于美国,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现今己成为国际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速度也非比寻常,在短短几年中,在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力军。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的特殊性,且开放式投资基金又是在整个证券市场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推出的,所以许多问题要求我们去解决,其中基金会计中的基金估值是一个重要方面。开放式基金的估值方法很多,我国现今基金业界所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合理?有何理论依据?不同的估值方法对开放式基金的相关利益人有哪些影响,影响有多大?我们的监管部门是否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对此予以规范?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正是以开放式基金的不同估值方法与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给基金带来的影响及经济后果为研究对象的。
本文以披露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39只开放式股票基金为样本,分析了2003年12月31日及2004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这39只基金由于采用不同的基金估值基准而产生的不同基金净值估值结果。除了上述对市场的整体分析外,又以一个债券的案例同样证明了上述问题。经过这些数据和案例的分析后,本文发现:1、开放式基金采用不同的基金估值方法和估值基准将产生显著的基金估值差异,并会影响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各销售机构等基金会计信息各方使用者的经济利益,而且将由此导致他们的行为变异;2、虽然基金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基准随着基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仍存在“公允”价格的具体确定、基金估值的低效监管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使得基金估值的公允性遭到置疑等许多问题,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分别在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基准、基金估值监管以及改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介绍开放式基金估值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详实的数据和案例,运用契约观理论分析了基金估值的差异给基金契约各方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并针对这些经济后果,在基金估值方法及基准、基金估值监管和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提出了合理的的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文之前,国内暂无有关这方面研究的论文。希望本文能为这方面的研究打开一个新的视野,成为有关人员研究的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