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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着如何向纵深推进和拓展的问题。综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兴起和发展,其根源是我国现行司法在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功能性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性的缺乏,由此而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人员非专业化,司法非中立和被动,司法的公开度、公正度和公信度不够,甚至司法腐败滋生和蔓延。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及其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司法失去了其固有的公正性、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公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本质特征,司法权的运作背离了司法的内在要求,司法不仅效率低下而且裁判不公,由此引起社会对司法的批判和不信任。为保障司法权的行使符合司法的内在要求,必须要打破现有体制和制度框架的束缚,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按照司法权本身运作的规律性重新配置司法权,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在原因。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依法治国法治原则的确立,也呼吁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这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外在原因。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为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我国各地法院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地进行改革的探索,从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党的十五大)的审判方式改革,到第二阶段(党的十五大至党的十六大)的法院内部体制结构性调整,至现今第三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规模越来越大,改革的成效也显而易见。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法官着法袍、用法槌等一些显性变化上,也体现在一些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及效率意识的建立上,这场司法改革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但客观地说,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司法改革是在司法制度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由各地法院摸索着进行,这种由各地法院自主决定改革范围和方案的自下而上的改革进路和各自为政的改革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有碍改革进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改革的局限性、随意性和功利性,致使现有改革只能在原有体制和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而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瓶颈是司法体制问题,我国司法改革的真正展开有赖于以司法体制变革为内容的制度创新,如果不实现体制上的突破,改变司法权力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现状,建构以司法独立为框架的新型司法体制,则司法改革的目标难以实现。司法改革的理性思考 基于我国的国情,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一)成立权威性机构,对改革进行整体规划,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有序进行,避免改革的局限、浮躁和功利。(二)加强司法改革的基础研究,增强对改革的理论指导,避免盲动。(三)革除影响司法独立的观念和制度障碍,实现司法体制创新。具体可包括:第一,从观念上消除司法独立的认识误区,为司法独立扫清思想障碍。第二,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将法院的设置权上收,并使法院经费保障独立于地方,实现司法职能和机构独立。第三,废除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独立。第四,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取消业务庭设置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行法院审务与政务分离,排除行政权对审判权的不当侵越,使审案权与判案权统一和归于同一审判主体,实现审判组织独立。第五,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保证法官的素质和任免权不受地方钳制;建立法官职业权利、职业身份、职业薪棒、职业安全保险以及职业培训制度,营造一种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以及留住骨干队伍的保障机制,实现法官独立。第六,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机制和法宫惩戒机制,并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公开认证和论理、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合法行使。 【关键词】:司法本质改革体制司法独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