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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建筑行业也呈现一派繁荣景象,建筑业用工量走在其它行业前列,建筑业成为容纳劳动者就业的重要行业。建筑业劳工是个庞大的就业群体,该行业在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就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因市场环境的变化,旧的用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建筑行业市场需求,因此,建筑用工市场自发形成了新的用工方式,基于用工法律关系性质的模糊性,建筑行业新的用工方式法律关系性质归属产生了争议,争议的产生,让建筑劳工的劳权保护处于不利境地,不能很好的保护该群体的利益,即时的化解社会矛盾。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这种不确定状态,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间接性的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对社会治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建筑行业用工具有特殊性,建筑行业用工主体具有多层次性,既有总包企业用工,也有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用工,也有个体承包人用工,各用工主体用工存在相互重叠和交叉。我国劳动关系对用工主体范围采取列举式排除规定,不在法定列举范围的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将用工主体严格限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建筑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用工主体,只有施工企业有资格与建筑劳工建立劳动关系;个体承包人具有民事法规的雇佣关系雇主主体资格,但不具有劳动法规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被排除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范围。建筑行业用工的方式发生变化,是建筑行业用工环境的急剧变化,使非正规劳务分包作业用工方式成为建筑行业用工的主要方式;建筑劳工职业特点与其他职业有很大区别,用工方式的改变,导致建筑劳工不再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职业,演变成流动性、临时性务工;我国建筑行业用工具有非标准性,一是建筑劳工缺乏职业性,建筑劳工大多是农民,身份随时在农民与建筑劳工身份之间切换,务工不稳定,无法形成紧密的用工身份关系。二是建筑用工关系不连续,劳工流动性强,无法形成持续稳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三是劳工与施工企业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建筑劳工往往以个体承包人为纽带,由个体承包人使用、管理指挥劳工,支付报酬,施工企业不直接管理劳工,劳工也不接受施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建筑劳工与施工单位之间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筑用工关系的复杂性,规范管理难度较大,为了规范管理建筑行业用工,各地规范管理方法都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探索,出台了地方性的管理规范,规范性管理的方法各不相同,很多地方规范的合法性还需商榷,规范的利弊还需进一步评估。建筑行业用工法律关系争议,是多因素原因导致的,首先是社会环境变迁的因素,国家放开了对建筑用工市场管控,建筑用工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管理,在市场激烈的生存竞争环境下,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发生了决定性的作用。个体承包制用工,因用工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凸显,被建筑行业普遍采用,建筑业用工逐渐演变为个体承包人用工为主,企业用工为辅模式。其次是用工关系理论研究和立法滞后因素,对于用工关系理论的研究和劳动关系的立法,一直延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未能及时更新理念。再次是司法实践、社会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因素,建筑劳工的用工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此问题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认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造成,同样的用工事实,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官员对司法解释或部门文件的适用选择不同,会导致认定结果的大相径庭。建筑行业个体承包人用工方式,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习惯做法,一种习惯实践产生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检验,符合法律价值追求则可以依法确认合法性,不符合法律价值追求则予以扬弃。引发建筑行业用工争议的这些因素,各因素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本文通过对建筑行业用工关系的研究和理论分析,对建筑行业用工关系争议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在用工模式上,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构建不同的用工模型,既保留传统用工模式,也构建创新用工模式,传统用工模式的用工主体限制,导致用工主体用工行为与用工责任分离,创新模式扩大用工主体范围,不再对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范围作严格限制,放宽用工主体,可以使实际用工主体承担应有的用工法律责任,使用工行为与用工责任对应一致,对于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用工关系的不相符合,不对用工表现形式作绝对要求,可以多种形式用工。立法可以统一社会的价值认识,指引民众的价值观。所以,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用法律条文来定义劳动关系的概念,明确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设定清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变革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将非标准建筑行业用工关系纳入劳动关系,以明晰建筑行业用工关系法律性质为切入点,促进建筑行业用工规范化建设,构建建筑行业用工关系和谐秩序,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和有效保护建筑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