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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运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贪污国家资财收受贿赂以谋取私利的现象,可以说已成为世界性的痼疾。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形象和威信,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腐蚀了人们的思想,其危害极其严重。因此,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反腐倡廉,显得尤为急迫。然而,综观世界各国,不仅我国的反腐败实践,即使国外众多国家在推行财产申报制度之前的相关情况也证明了,防止公权力腐败的种种措施或制度均无法较好地控制腐败的蔓延,更遑论根治腐败这一恶瘤。究其最根本的原因,莫过于没有对症下药,并未清楚认识到腐败的根源乃在于权力的失控,没有透彻了解到腐败的本质实为权力异化的恶果。溯本寻源,治理腐败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监控权力的“脱缰”、如何在权力头上套戴一顶“金刚箍”。诚然,就腐败而论腐败的探究终将流于肤浅,就腐败而治腐败的制度设计也注定徒劳无功。故此,本文试图从公法的角度来探究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设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期望能为根绝腐败、防止公权力异化找到一剂“治本”良药。具体而言,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的:
第一章,文献回顾。首先,对文章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其中国家公职人员,是指由国家特别选任、指派或委派的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其次,主要介绍了我国关于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研究状况,并且就此从积极意义和主要不足两个方面进行了评价。该章末节,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各种研究方法。
第二章,我国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本章的论述采取了层层递进的方法。具体而言,首先,由于一方面公权力是必要的恶,人类社会不能没有公权力或者其他形式的权威,否则将呈现一种无序而混乱不堪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权力源于个人对自我管治权力的让渡,因此公权力的存在具有着合理性。其次,公权力本身具有垄断性、强制性、腐蚀性等天然的特质,加之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使得公权力生来就有被滥用的倾向。既然公权力的存在是合理的,却又是极易滥用的,那么监控公权力的必要也就应然而生。笔者即在最后一节,对此进行了分析。古今中外,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戴雪和韦德的法治理论、联邦党人的联邦主义,以至最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信息公开理论,无不蕴涵着各种关于监控公权力的理论学说,然而,建基于这些理论之上的传统控权机制却存在种种弊端,相比而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则是监控公权力的有效举措。
第三章,我国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可行性。首先逐一分析并驳斥了现行反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各种依据,主要有维护隐私权论、监督无效论、成本过高论、立法条件欠缺论以及“领导阶层”的顾虑,从反面证明了构建此制度并不存在任何的障碍:其次探讨了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已具备的法律制度条件,认为既有的两个《规定》为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基础,而《刑法》也为限制或剥夺公职人员的财产隐私权提供了正当性,据此,从正面的角度来看,我国构建财产申报制度也是可行的。
第四章,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首先对制度设置最基本的选择问题,本文主张在立法层次上,必须采取最高层级的立法,换言之,必须由全国人大这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之;至于立法形式,则须采取法律的形式,且要以单独的一部《财产申报法》予以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当中,应当明确规定财产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类型、主体、内容、受理和审查的主体、资料的公开和法律责任等等。此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和实施,还需其他相关制度如高薪养廉制度、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等的衔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