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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与日益增多的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信息的快速传播改变了原有社会的种种情态。近年来,紧急状态呈发生频率高、辐射快、规模大、破坏力强、形态多样、领域多元化等特征,对国家统一,政府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都很大,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控制。通信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紧急状态下,它的两面性被激活,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破坏作用。政府对紧急状态的监管必然要涉及对通信的监控。通信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需要有法律依据。然而,就目前世界各国紧急状态下对通信采取监控措施的情况看,都缺乏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任意践踏人权非现代宪政制度所取之要义,因而研究紧急状态下如何平衡政府监控通信的权力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知情权、网络经营权等基本权利,以求尽早实现紧急状态下政府对通信监控的立法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政府对通信的监控涉及不同法域。本文仅就紧急状态下对通信的监控侵害私权利的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寻找出利用哪些具体的监控方式可以在政府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建立一个平衡点,达到既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又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研究中借鉴了国外关于监听的立法经验和世界三大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实践。依据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的理论,得出在坚持必要性、最小损失、有限限制与区别对待、信息专用与特别管辖等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监听、限制加密和强制提供密钥、过滤、干扰、屏蔽、断网、对计算机软件进行限制、限制境外接入与限制特定地区接入、打击非法网络与非法站台等监控措施既能达到有效监控紧急状态下的通信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结论。但这些措施需要遵循权力机关立法授权,专门机关执行,多方有效监督,严格监控期间,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和事后补偿机制,才符合现代民主宪政之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