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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力图对现实中该制度实行的不尽人意进行改革和完善,但该《决定》从内在逻辑上讲是有矛盾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以往出现的问题。以往的学者主要从价值上论证其好坏,即使看到了问题所在,也未能深刻分析其原因。文章遵循“语境论”和谱系学的路向,采用规范分析、信息经济学等方法,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法院治理的方式和外在环境发生了变化,但“司法民主”作为陪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应的司法制度结构却没有改变,变与不变两者间的矛盾导致了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文章随后通过与国外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比较,认为中国的制度结构和治理机构不大可能移植陪审团制度,同时根据现实中大量的特别陪审员现象对《决定》重新进行了解读,把法律社会学研究同规范分析结合起来。最后文章对以往研究的进路进行了方法论上的评价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