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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的确定是税收征管中的核心环节,国家对税额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主动纳税申报,二是税务机关追查核实。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的重要手段,其是指在纳税人未主动申报税款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形下,稽查局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等概念与税务稽查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的特点。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梳理,可以分析出税务稽查的主体、客体、种类及来源的静态结构以及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动态运行方式。
税务稽查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实现国家税权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但是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因而,为了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价值平衡,不仅应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与稽征效率的平衡,更要关注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以及纳税人信息隐私权对稽查权的限制。
由于价值定位的偏差以及稽查权天然的扩张性,导致纳税人权利在税务稽查中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其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立法缺位,税务稽查实体制度设计不健全,主要是稽查职权界定模糊以及“双重前置”导致纳税人寻求救济困难;其次是执法肆意,即稽查权的不正当扩张和不正当行使;最后是司法困境,包括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确立以及法官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
税务稽查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需要相对应的措施来保护纳税人权利,在前文一系列理论和具体案例的支撑下,文章最后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主要从三个层面对稽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对税务机关的职权进行内部划分和稽查权的界定,以及对“双重前置”制度加以改进;二是规范执法。主要包括在现行法规下对稽查权合理解释以及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度;三是改进司法制度。包括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税务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构建以及税务法庭和税务判例制度建立的畅想。
税务稽查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实现国家税权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但是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因而,为了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价值平衡,不仅应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与稽征效率的平衡,更要关注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以及纳税人信息隐私权对稽查权的限制。
由于价值定位的偏差以及稽查权天然的扩张性,导致纳税人权利在税务稽查中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其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立法缺位,税务稽查实体制度设计不健全,主要是稽查职权界定模糊以及“双重前置”导致纳税人寻求救济困难;其次是执法肆意,即稽查权的不正当扩张和不正当行使;最后是司法困境,包括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确立以及法官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
税务稽查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需要相对应的措施来保护纳税人权利,在前文一系列理论和具体案例的支撑下,文章最后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主要从三个层面对稽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对税务机关的职权进行内部划分和稽查权的界定,以及对“双重前置”制度加以改进;二是规范执法。主要包括在现行法规下对稽查权合理解释以及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度;三是改进司法制度。包括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税务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构建以及税务法庭和税务判例制度建立的畅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