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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补充手段,已在诸多国家适用多年。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完善,能从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消费市场的发展状况,亦是一国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之一。只有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公民个体的消费者权益和构成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消费领域的矛盾凸显,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消费纠纷呈现出更复杂、更多样化的特征。在此背景下,我国在立法上对此做出了回应: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日发布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请求权类型上选择了不作为请求权,对重要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则未提及。上述法律规定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相关司法实践的推进却十分缓慢。各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缺乏经验,诉讼案例并不多。
虽然在立法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未规定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上,已存在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推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障碍,明确建立该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面对现实中越演越烈的小额分散型侵害等新型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受侵害的权益数额较小,起诉成本较高,大部分消费者放弃救济权利而致使不法经营者保留了大量不法收益,传统“两造”格局下的私益诉讼已经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必须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来应对这些新出现的消费纠纷类型。德国、美国、日本都在其立法上确立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德国“撇去不法收益之诉”通过剥夺不法经营者非法利益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美国集团诉讼虽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却形成了滥诉的局面,为人所诟病;日本采取“二阶模式”,分别解决赔偿的责任问题与分配问题,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构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是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必须。本文建议由抽象到具体,即先对消费纠纷按照标的大小、重要程度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此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前提;接着从构建的具体路径入手,具体来说包括诉讼的启动、赔偿金的确定以及赔偿金的适用与监管。笔者建议可将损害赔偿金分配之剩余,成立相关消费领域保护基金,严格监管,继续发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当然也应该看到的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关乎广大消费者权益,也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涉及两种法益的协调取舍,也关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认为立法应当回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损害赔偿制度。
虽然在立法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未规定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上,已存在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推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障碍,明确建立该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面对现实中越演越烈的小额分散型侵害等新型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受侵害的权益数额较小,起诉成本较高,大部分消费者放弃救济权利而致使不法经营者保留了大量不法收益,传统“两造”格局下的私益诉讼已经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必须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来应对这些新出现的消费纠纷类型。德国、美国、日本都在其立法上确立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德国“撇去不法收益之诉”通过剥夺不法经营者非法利益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美国集团诉讼虽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却形成了滥诉的局面,为人所诟病;日本采取“二阶模式”,分别解决赔偿的责任问题与分配问题,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构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是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必须。本文建议由抽象到具体,即先对消费纠纷按照标的大小、重要程度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此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前提;接着从构建的具体路径入手,具体来说包括诉讼的启动、赔偿金的确定以及赔偿金的适用与监管。笔者建议可将损害赔偿金分配之剩余,成立相关消费领域保护基金,严格监管,继续发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当然也应该看到的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关乎广大消费者权益,也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涉及两种法益的协调取舍,也关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认为立法应当回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