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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基于市场还是基于银行的金融体系的发展将提高当地居民创业的可能性,鼓励新企业的进入,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最终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围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两者关系的讨论初步划上了句号之后,理论界开始思考,是什么因素进一步导致金融体系本身的发展。其中,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1998)为法与金融文献领域做出开创性的工作;之后,理论界在其基础上对金融发展决定因素发作进一步的考察,发展了多种理论。
本文利用中国从1997年到2005年省级面板数据考察造成我国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差异的原因。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了以往研究的结果,丰富了理论界关于金融发展决定因素的认识。首先,与以往“跨国研究”相比(例如,LLSV(1998)等),本文在中国一个国家内开展金融发展决定因素的考察,这样不仅客观上可以呈现出类似于“跨国研究”设计框架的背景,而且克服了跨国研究设计中会计数据可比性、社会规范、风俗习惯和道德水准等问题,从而较为准确地刻画了地区法律环境建设进程与金融发展间相关关系。其次,把基于中国证据对金融发展决定因素考察从仅对银行体系的考察扩展到对同时包括基于银行体系和基于市场体系的金融体系本身,从而完成对中国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全面考察。第三,控制了以往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环境与金融发展的内生性问题。以LLSV(1998)等以法律渊源为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来控制法律对投资者权力保护和金融发展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而Acemoglu、Johnson and Robinson(2001)进一步考察了包括法律渊源在内的制度传统背后的影响因素,刻画了早期传教士死亡率、殖民定居、历史制度以及现行制度的逻辑链条,利用死亡率作为工具变量考察现行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对内生性问题的控制和考察成为提供一个信服无偏因果关系考察的关键。第四,不限于法律环境对金融发展影响因素的考察,借鉴相关文献,我们同时考察了宗教、文化等因素对地区金融发展差异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表明,法律环境越完善,股东和债券人的权利受到更好的保护,该地区的股票市场规模、上市公司数量以及银行信贷规模越大;当法律环境完善程度提高相同的水平,被认为更能反映银行市场行为的、剔除农业贷款后信贷规模的增加大于全部银行信贷规模的增加。此外,对外开放成对作为工具变量,对法律环境的完善具有显著推动作用。
上述结论所具有的政策含义是,我国可以通过改善法律环境——制定有利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条文以及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从而向投资者的权利提供更好的保护角度出发,促进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由于投资者权利得到保护,他们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将会提高,对金融行业提供的业务以及金融服务的广度提出更大的需求,会更多地推动金融体系中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受行政管理影响比较小的部分的发展。此外,在对外开放中注重与国际接轨,参考国际先进的法律制定与法律监管的经验,使中外企业在一个公平、完善的平台上竞争,是推动我国提高法律环境完善程度的重要方面,从而有利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