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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绪言、总论(第1-2章)、分论(第3-7章)和结论四个部分。总论部分由第1章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和第2章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理论两部分构成。分论部分包括第3-7章,分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受害人过错论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个方面。其中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内容较多,分为第3章风险责任分担论、第4章最终责任分担论和第5章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章。
绪言部分是对本文研究内容的简单介绍和研究方法的界定。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比较法上和我国侵权法上已经出现了整合这两项制度的立法和理论趋势。侵权责任分担论是关于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侵权法体系上建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构想。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主要采用历史比较分析方法、法制史分析方法和类型化分析方法作为理论研究方法,以伦理分析方法作为主要的正当性论证方法,并在局部辅助性的运用法律经济分析和控制论的“黑箱”方法予以辅助。
第1章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问题,分为三节:第1节首先对美国法上侵权责任分担论百年形成历史和英联邦侵权法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系统考察。第2节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欧洲侵权法上的发展与整合进行分析,进而观察美国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对两部欧洲侵权法“原则”起草的影响。第3节结合我国侵权法上相关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趋势,对侵权责任分担论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探索,最终得出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结论。
第2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民事责任基础理论和侵权责任伦理基础理论两个方面:第1节通过对债务与责任,尤其是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说明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中,责任人承担的超过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责任的性质是受偿不能风险,并将其命名为“风险责任”,作为与“最终责任”概念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基础概念。
第2节探讨侵权责任分担的正当性基础。矫正正义无法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应该引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作为侵权责任分担论的主要伦理基础。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分担、受偿不能风险分担和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再分配三个层次上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正当性具有解释力。两种正义基础的区分,搭建了侵权法的“正义的骨架”,将侵权法的正当性基础理论框架从“一”字结构转变为“二”字结构。“财富”标准不能作为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实现分配正义的分配标准,而应该采纳“应得”标准。我国侵权责任分担论的分担标准应采可责难性标准和原因力标准组成的二元体系。
第3章集中探讨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外关系方面,分为四节:第1节研究风险责任分担的基本原理。风险责任分担应该以可责难性标准为主,原因力标准为辅,通过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对受偿不能风险以及程序负担进行一次性分配。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进行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第2节研究连带责任形态适用的基本规则。可责难性标准是决定适用连带责任适用的根本标准,应该根据绝对可责难性标准和相对可责难性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用主义催生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对数人侵权行为理论产生了巨大的体系效应,在因果关系上具有特殊性。第3节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适用的基本规则。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涵盖了偶然型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范围,使得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仅适用于法定情形。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具有特殊制度价值,应该在严格责任领域予以扩展适用。第4节研究补充责任形态适用的基本规则。补充责任形态实现了对侵权责任扩张的限制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在比较法上具有先进性,应该在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领域的予以扩展适用。
第4章集中探讨最终责任分担论,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内关系方面,分为三节:第1节研究最终责任分担的基本原理。最终责任分担应该以原因力标准为主,可责难性标准为辅。最终责任的分担问题仅存在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之中,这也是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区分的基础。大陆法系的追偿请求权与英美法系的补充义务设计思路相反,但功能接近。第2节研究最终责任比例的确定规则。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分配正义的主要实现方式是依据“比例分担原则”对最终责任进行分担,实际分担方式是以“比例分担”为主,“人头分担”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协调适用“比例分担”与“人头分担”。第3节研究分摊请求权。我国侵权法上的分摊请求权应该以矫正正义作为分摊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作为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我国侵权法对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方案,应该采纳大陆法系传统的“事后二次分担规则”。
第5章对数人侵权责任形态领域的特殊问题--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作专门研究,同时涉及风险责任分担和最终责任分担。分为三节:第1节探讨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本原理。应该将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单独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通过满足“实质等同性”标准的替代性方案确定合理的侵权责任分担比例。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以不赔偿为原则。第2节以共同危险行为为例探讨连带责任形态在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中的适用问题。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发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基础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侵权责任分担基础是比较各方的可责难性。客观关联共同定位下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第3节以大规模侵权行为为例探讨按份责任形态在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中的适用问题。美国侵权法上市场份额责任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借鉴控制论的“黑箱”理论和功能模拟能够较好的解释市场份额理论的因果关系结构。市场份额责任具有很大的扩展适用可能性,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具有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意义上的“比例份额责任”。
第6章研究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三节:第1节探讨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体系构建。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时间轴上分为损害发生和损害扩大两个阶段,按照法律效果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和比较责任制度。应该将暗示的自甘风险纳入受害人过错制度不再单独作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第2节探讨三种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受害人责任制度是受害人自己原因造成损害而免除加害人责任的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是一种公平的实现矫正正义的损害赔偿制度。比较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的事故类型中,以原因力为比较基础,过错作为比例调整因素,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实现。第3节以《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为例,探讨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规则。该项条文两个分号的作用不同,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应该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
第7章是对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探讨,分为两节:第1节探讨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正当性问题。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同时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考虑公平的因素为宜。受害人过错在参与最终责任分担和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两个方面,都具有正当性。第2节对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研究。受害人过错参与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应该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总额。第二,风险责任分担领域,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继续适用“整体衡量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以“连带责任再分配说”为原则,以“改变侵权责任形态”实现责任减轻为补充,并准用于共同危险行为。受害过错人参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减轻最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风险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但可能导致补充责任人的补充责任减轻乃至免除。
结论部分是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基本规则的构想。完整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应该包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制度、受害人过错制度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三部分,是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对分配正义的完整实现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