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简称“董事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在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因为行为不当而对公司、董事、第三方及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职业责任险。董事责任险生根于发达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赔偿体系,并且与当地的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形成一套健全的民事法律体系和赔偿体系,充分发挥其转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鼓励有能力的人士积极接受董事和经理职位并将监管公司上市和证券交易等行为的作用。董事责任险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投保率非常高。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董事责任险并未经历低靡,依然呈现坚挺态势。但是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并未被大众所熟知和认可,保费规模更是微不足道。 美国作为一个主要的对比和参照对象来横向比较中国的董事责任险市场,同时也从纵向的时间角度米分析与董事责任险相匹配的制度、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米观察其的演变和改进。通过介绍董事责任险的发展历史、不同时期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沿革,并采用目前的学者在研究上比较习惯的方法,观察和对比董事责任险在中国的演变和发展,对比中美在该险种推行上遇到的问题和制度的缺陷,并且在论述和分析的过程中试图针对制度的缺陷来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从一个广泛的视角和多个路径和角度去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在当今市场上存在的制度困境。 董事责任保险也并非一种绝对的制度,在研究时,把它放在中国现有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条件中米分析。现有的一些文献往往习惯于对董事责任险进行全面的介绍,但是对于董事责任险在我国难以推广的深层次的制度上面的原因分析较少,以及如何对董事责任险本身在我国的发展提出更加具体的建议。本文将以一个法律范畴和经济范畴的交叉和中间的地带,即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来作为一个切入点来分析和论证该制度在演变和发展中的冲突点和争议,并在一个中国的特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深入的讨论该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情况、发展遇到的困境和可能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