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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选择了美国高等教育历史和美国宪法发展史上都很重要的联邦判例——“达特茅斯学院案(Trustees of 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围绕达特茅斯学院以及其它殖民地学院法律身份发展演变的历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殖民地与建国早期,法律、政治与高等教育之间的互动实践,来考察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赖以生存的法治条件,并对高等教育机构具有的实然法律属性进行理论评价。 美国高等教育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发展。从1636年哈佛学院建立到今天,持续发展了近400年时间,形成了很多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传统与成就。英属北美第一块殖民地建立伊始,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就独立于英国与欧洲的传统与制度,在特殊的“边疆环境”中采取了独特的发展模式。萌芽时期的高等教育机构,伴随着北美殖民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逐步完善。这个过程一直延续到独立战争之后,为高等教育法治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资源。 从北美殖民地建立开始,人们怀着不同的目的来到了这里,试图模仿欧洲社会已经成型的社会制度。高等教育机构采取了学院的形式,并开始逐渐普及。在这些学院设立和运行的过程中,与复杂的边疆环境相互动,首先产生了以殖民地社会为背景的殖民地学院法人制度,这为美国大学法人制度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北美大陆的法律系统也从英国普通法过渡到全新的美国法,产生了英美法之间的区别。高等教育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不同法律系统之下理念与原则的冲击。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美国学院机构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开始变得强烈。学院从殖民地末期所具有的相对成熟状态,面临又一次的制度重构,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再起波澜。今天美国高等教育所取得的成就,再现了早期制度形成过程中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制度环境的变化是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过程的重要影响因素。 论文采用法律与历史研究相互结合的研究视角,将法律分析融入到历史史实的考察中,试图通过还原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的艰辛历程,并详细阐释其法律系统的演变及所具有的核心价值,来考察影响高等教育机构法律身份的重大理论与制度构建问题。探求西方大学的本质,不通过深刻剖析其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可能难以揭示其内在真实。 当然,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身份处在一个不断地变化过程中,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发展才得到完善。“达特茅斯学院案”对美国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与普通法法律体系的转型密切关联的。透过以“达特茅斯学院”为代表的殖民地学院发展史,及其美国联邦法院“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能够从社会文化与制度环境层面上归纳出“大学法人制度”所包含的法律内涵与本质属性。 论文梳理了“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形成原因和殖民地学院发展演变的制度环境,有助于理解美国公立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运行逻辑,有助于更好理解现代美国高等教育分权与自治模式。通过再现美国高等教育机构所具有的法律身份及其形成过程,解释了现代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缘起,以及联邦、州与学校机构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殖民地学院的建立,直到达特茅斯学院案件的判决,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个阶段完整地再现了殖民地学院向现代美国大学法人制度转型的全过程,折射出美国法律传统与政治文化在变革的社会中,对高等教育机构施加的负面影响,以及多种政治权威之间力量的消长,对社会组织权利以及公共利益等理解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对这一历史事件细致的解读,能够对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性质与特征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发掘美国社会制度的发展对学术法人团体法律身份所产生的影响,为中国高等教育法治化发展提供有效的借鉴经验。 论文得出了如下的结论: 1.达特茅斯学院的发展历史,比较完整的再现了美国早期学院机构法治化发展的历程,成为其美国大学法人制度发展的有利证明。达特茅斯学院案,从美国法意义上构建了美国大学法人制度,成为其确立的标志。 2.“达特茅斯学院案”在财产权利意义上奠定了美国大学法人的核心要素。案件明确了教育机构的法人身份,并通过赋予学院章程合同属性将学院与政府的关系平等化。以此为起点,法人制度的其他内容开始逐步的完善。 3.“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影响并不是通常意义上“公”与“私”的分水岭。这一时期大学法人受到的冲击,是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谁来代表公共利益”的纷争。在特殊的时代与社会背景之下,两种公共力量的斗争与博弈明确了大学法人组织所应有的法律内涵与原则,为高等教育机构增加了一道价值无涉的宪法屏障。 4.法律制度并非以保护美国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为目的,而是为学术法人团体造就多样化发展的逻辑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同的大学和学院保持了自身传统的延续,经历相当长的发展阶段,才在今天呈现出个体之间多样化状态。在学院法人身份明确之后,所谓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才作为全新概念被人们重新认识,并被赋予现代法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