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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控辩平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控辩平衡是否达成,关系着该制度能否正常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控辩合意为核心,以控辩平衡为运作基础,以权力制衡为动力,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运行的全过程都需要控辩平衡的参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关系在实务中是如何运行的?运行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与完善。有鉴于此,本文以X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数据对该制度的控辩关系进行实证考察,归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平衡问题,探索产生问题的原因,致力于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提供实证基础和完善路径。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重点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的实证考察,以及对实证现状进行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提出完善路径的具体措施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一是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二是以文献综述方式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三是介绍了笔者采用的研究方法,四是总结概括了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理论基础。从理论分析层面明确了控辩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就等于控辩平等;阐释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平衡是以诉讼主体、平等武装、权力制衡三个原则为保障。最后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中控辩平衡的程序支撑是有效辩护、被追诉人知情权保障以及有效的司法审查。
第三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的实证考察。以X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一年的具体数据为样本,发现实务中制度启动呈现出控诉方主导、制度适用主要依靠控诉方考核要求推动的现状;律师参与呈现出辩护律师数量不足、质量偏低,值班律师制度形同虚设,律师辩护空间被压缩的现状;控诉方告知义务履行呈现出告知时间不明确、内容笼统以及告知内容不全面的现状;协商过程呈现出程序适用未体现协商性、被追诉人知情权保障不足的现状;协商结果呈现出程序从简未体现、量刑不均问题严重、量刑建议采纳缺乏实质性审查的现状。
第四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失衡的问题与分析。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存在控辩地位不平等、控辩信息不对称、控辩协商能力不对等以及控辩失衡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危害的问题。制度改革对原有职权主义的“路径依赖”、控辩双方的“个人倾向”、制度设计保守,是实践中控辩关系发生失衡的主要原因。
第五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问题的完善路径。在平等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方面,通过树立认罪协商制度的理念,破除刻板印象和行为惯性,明确被追诉人制度启动权和设置被追诉人回复期限以提高其主体地位。在提高被追诉人信息获取能力方面,通过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深化落实控诉方说明和告知义务提高。在提高被追诉人协商能力方面,要加强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尽可能实现有效辩护和有效法律帮助。此外,法院也要加强庭审审查,尤其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构建有效的司法救济,解决认罪认罚控辩失衡问题,最终实现控辩平等。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重点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的实证考察,以及对实证现状进行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提出完善路径的具体措施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一是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二是以文献综述方式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三是介绍了笔者采用的研究方法,四是总结概括了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理论基础。从理论分析层面明确了控辩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就等于控辩平等;阐释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平衡是以诉讼主体、平等武装、权力制衡三个原则为保障。最后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中控辩平衡的程序支撑是有效辩护、被追诉人知情权保障以及有效的司法审查。
第三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的实证考察。以X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一年的具体数据为样本,发现实务中制度启动呈现出控诉方主导、制度适用主要依靠控诉方考核要求推动的现状;律师参与呈现出辩护律师数量不足、质量偏低,值班律师制度形同虚设,律师辩护空间被压缩的现状;控诉方告知义务履行呈现出告知时间不明确、内容笼统以及告知内容不全面的现状;协商过程呈现出程序适用未体现协商性、被追诉人知情权保障不足的现状;协商结果呈现出程序从简未体现、量刑不均问题严重、量刑建议采纳缺乏实质性审查的现状。
第四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失衡的问题与分析。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关系存在控辩地位不平等、控辩信息不对称、控辩协商能力不对等以及控辩失衡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危害的问题。制度改革对原有职权主义的“路径依赖”、控辩双方的“个人倾向”、制度设计保守,是实践中控辩关系发生失衡的主要原因。
第五部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平衡问题的完善路径。在平等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方面,通过树立认罪协商制度的理念,破除刻板印象和行为惯性,明确被追诉人制度启动权和设置被追诉人回复期限以提高其主体地位。在提高被追诉人信息获取能力方面,通过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深化落实控诉方说明和告知义务提高。在提高被追诉人协商能力方面,要加强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尽可能实现有效辩护和有效法律帮助。此外,法院也要加强庭审审查,尤其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构建有效的司法救济,解决认罪认罚控辩失衡问题,最终实现控辩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