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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完善民族自治地区立法。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社会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滞后的问题更加凸显,必须要尽快补齐社会建设这块“短板”,民族自治地区的建设才能走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这就从客观现实上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提出了迫切的新要求。本文旨在对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进行研究,通过阐述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内涵,并找到其在宪法上的依据,根据当前的立法现状分析出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困境,最后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如何完善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几个措施建议。本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基本理论的概述,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概念、特征的分析。这些特征主要包括:受政策影响较大、立法目的十分明确、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立法难度大、立法具有一定的民族性、立法形式多样、相比一般地区立法更为落后等。第二部分,分析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在宪法上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包括:民族自治立法权的规定、人权保障的规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的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等六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目前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现状。其已经取得的成就包括:立法数目不断增加和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两方面。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已经出台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民族性不强等。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客观上受经济和法制条件的制约,主观上对立法的认识有偏差,民族自治意识也不强等。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所提到的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如何完善民族自治地区社会领域立法的措施。主要包括:在宪法中增加有关社会领域的条款、适当扩大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权、民族自治地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