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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自九六年实施以来,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能适应现在的法制环境。本文通过对《行政处罚法》中体制、程序、设定权等问题的深入分析与全面总结,结合发展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建议。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引导我国法制变革等方面,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行政处罚在我国是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运用不当会给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重大损害,所以有必要对行政处罚予以规范。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突破。《行政处罚法》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史上有里程碑的意义。它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利等内容,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精神。在实施的这些年,它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有力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而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尚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当今世界,无论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来说,行政处罚都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只是在对行政处罚进行规制的立法模式上各有特色。目前只有奥地利、德国、前苏联、俄罗斯联邦和越南等少数国家对行政处罚采取法典式立法。在法典中,基本都有总则、行政处罚程序、附则等章节。涉及内容主要有:立法宗旨;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适用原则的规定;减轻与加重行政责任的情节。另外,某些国家的行政处罚法典涉及行政处罚的管辖与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一部法律对行政处罚做全面的规定,而是由各单行立法对个别领域的行政处罚分别作出规定。这些国家的代表是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行政处罚立法具有各自的特点。这是由他们不同的历史背景而形成的。而行政处罚作为最普遍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管理的实践中得到了极其广泛的运用。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为,属于行政制裁的范畴。现行《行政处罚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行政处罚的体制问题。行政处罚体制是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及其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现行的体制按照谁管理谁就处罚的原则分配处罚权,更多的考虑到管理机关的便利和处罚的效率,而没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设立必要的制衡机制。并且将大小不一的行政处罚权分到各个行政机关,产生了许多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问题。其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问题。我们既要对现行的某些不规范的做法适当改变,还要考虑到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对现实作出必要的妥协,使规定具有可行性。第三,我们要考虑到程序问题。程序是指事先确定的完成某项任务或者达到某个目标的条件、方式与步骤。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立法不足,反映在告知义务和申辩权利、程序效力和听证等方面。第四,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处罚的自我保障措施和健全外部监督等问题。
本文对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国内外行政处罚的现状。第三部分,现行《行政处罚法》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现行《行政处罚法》存在的问题的完善。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以及《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背景。行致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一种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的制裁,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人进行惩戒,使其不再重犯,是一种法律制裁。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前,我国有多个法律中规定了行政处罚。另外还有多个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与公民关系密切、存在于各个领域。这就导致行政处罚领域出现了许多混乱现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自作主张、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所涉及管理部门已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予明确规定,但具体部门仍不满足,重新制定规章,超出法定种类、范围和幅度;基层行政机关甚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自行设定行政处罚,不研究是否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滞后,引起了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失控,导致行政处罚主体混乱。
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现状的了解,比较国内外行政处罚的不同,吸取国外行政处罚的经验,联系我国的现实实践,为发现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问题提供理论和现实基础。
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现状的了解和经验的借鉴,提出现行《行政处罚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处罚的体制问题。现行的体制按照谁管理谁就处罚的原则分配处罚权,更多的考虑到管理机关的便利和处罚的效率,而没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设立必要的制衡机制。并且将大小不一的行政处罚权分到各个行政机关,产生了许多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问题;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问题。我们既要对现行的某些不规范的做法适当改变,还要考虑到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对现实作出必要的妥协,使规定具有可行性;另外要考虑到程序问题。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立法不足,反映在告知义务和申辩权利、程序效力和听证等方面;最后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处罚的自我保障措施和健全外部监督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阻碍了行政处罚的发展,但是只要我们找出了问题,并且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上注意总结和不断创新,问题就会得到有效地解决。
第四部分在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首先,关于体制问题。我们应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综合执法,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立法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队伍建设。其次,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限制。限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种类和排除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限制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对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特别限制;并且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要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三,完善行政处罚法程序立法的不足。完善告知义务和申辩权利;完善听证程序。最后,完善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相信通过上述措施的运用,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各种问题都会得到有效地解决,为《行政处罚法》更加完善的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