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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与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但是,行政活动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却少有论及。以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众说纷纭,没有形成较为统一完整的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体系。行政事实行为曾被认为不是行为法学研究的对象,长期被排除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外。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研究主要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后,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存在着不协调和矛盾之处。因此学界围绕着有没有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和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关系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是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争论在理论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随着我国政府理念向“给付政府”、“服务政府”的发展,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事实行为,会因其多样性和灵活性而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实践当中。然而在我国,有关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及其与相关行为的关系问题,仍是立法上的灰色地带。这与“一切行政都要服膺于行政法治”的行政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尽快明确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涵义,理顺对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不仅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只有挖掘其在行政法上的意义,加深理论上的研究并指导实践才是一个正确的方法。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概念关系的准确定位是研究行政事实行为的前提。因此本文把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重点讨论了定位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关系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关系概述,主要分析了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关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有关国外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关系的理论考察。第三部分是有关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关系理论的研究现状。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重点就行政事实行为与几种典型相关行为(如行政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