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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政府采购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其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GDP的10%至15%,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至50%。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自1996年开始试点,特别是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已规模达3681.6亿元。政府采购实施框架已基本形成,包括从采购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的安排,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到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再到中标供应商的确定和合同的授予与签订,一直到采购合同的履行完毕,可以说政府采购每个环节环环相扣,都十分重要。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执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它是达到政府采购目标,实现政府采购原则的关键性步骤。明确政府采购方式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目标和原则的基本途径。《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共有五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纵观国际市场,无论何种制度下,政府都是市场的最大买家,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利用何种方式和手段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目标和公共目标,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实践工作中经常探讨的话题。本文以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即采购方式为研究目标,对目前每一种政府采购方式运用现状及其优缺点进行客观详实的描述,对政府采购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对影响其发展的瓶颈问题(诸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预算、国家政策功能的取向、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等等)进行了分析,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优化的合理化建议。
本文对公开招标一次报价的“法定原则”提出了不同意见;对于邀请招标方式,应采用“限制使用”原则;对竞争性谈判,应加强监督工作,体现公开竞争;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采用谨慎原则从事;对询价采购,要严把供应商资质关;对各地积极推广使用的定点协议采购,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定点协议采购时间期限不宜过长,使用定点协议采购的金额范围不宜过大,定点协议供应商的选择应扶持中小企业。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不应以财政资金的多少作为基本依据,应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点,合理使用采购方式。在决定采购方式前,甚至可以在项目立项以前进行专家论证,一是论证项目到底需不需要立项,二是论证立项项目所需多少资金,三是论证采用怎样的采购方式比较合适。本文对政府采购方式的创新运用提出了大胆的设想:一个采购项目可以同时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实施;一个采购项目可分阶段实施,每阶段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参照拍卖行的拍卖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另外,本文对影响采购方式选择、执行外部因素的优化工作进行了思考,一是要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二是要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力度;三是要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管理水平,加强国库支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