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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是伴随着共同犯罪而出现的一类犯罪形态。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将实行过限误认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而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研究实行过限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国内外对实行过限的研究还不深入,理论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对实行过限的研究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存在着各种观点的对立和分歧。笔者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实行过限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力求取其精华,去伪存真。同时也对目前理论界没有探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大部分:
第一部分,实行过限的本体。在这一部分中,对实行过限概念进行了梳理;从时空性、犯罪阶段、过限程度三个角度对实行过限和共同犯罪的关系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实行过限的罪过形式;从行为性质、行为方式等角度对实行过限的行为特征进行探讨;对实行过限的主体进行研究;对实行过限的停止形态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第二部分,实行过限的判断。在该部分中,梳理了理论界关于实行过限判断标准之学说;主张以“是否超出共同犯罪,可能给其他共犯人的责任造成影响”为标准,坚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贯彻该标准;从主观方面入手时,对能否形成共同故意的几种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从客观方面入手时,主要从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判断。
第三部分,实行过限的责任配置。在这一部分中,概述了责任配置的罪责自负原则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坚决贯彻个人责任,反对株连的基础上,抛弃过去“一刀切”的实行过限责任承担方式;从其他共犯人对实行过限的认识程度入手,对他们的责任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