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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日益频繁,侵权行为类型在不断发生变化,民事权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易受到他人行为的侵害。无意思联络数人致损时有发生,此种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规范?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首次作出规定,突破共同侵权行为传统的“主观共同说”,兼采主观共同与限制的行为共同,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但《解释》使用“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认定标准,使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界定更加抽象化,造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困境。本文摒弃这一标准,重新合理架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体系,旨在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廓清,即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应当如何规定;(2)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3)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本文共三章。第一章是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概论。本章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划分其类型,并分析其构成要件。在概念界定上,本文主要从语义上分析无意思联络,廓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从而概括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定义。在类型划分上,本文以复合因果关系作为区分标准,将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细分为聚合因果关系型和共同因果关系型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在构成要件分析上,本文认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行为主体的复数性、无共同过错、同一损害和因果关系四个要素,重点分析了同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二章对域外经验进行比较法分析。本文将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范,并综合分析各国或地区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的规定,认为其始终贯彻保护受害人的理念,并有放宽解释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或扩张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趋势。 第三章分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将其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两大部分介绍。在外部责任承担上,本文通过分析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混合责任这三种责任承担模式,赞同采取混合模式,并进一步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框架下两类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分别考量,认为聚合因果关系型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型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分担上,主要分析四种责任分担标准,本文认为应当采取综合比较说,并确立以原因力比较为主、过错比较为辅的分担原则。 最后的结论部分评析了《解释》的具体缺陷,并结合上文的理论分析,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规定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的《侵权责任法》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