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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从国内管辖的事项进入到国际社会的视野,顺应了时代的要求。虽然人权的国内保护依然是实现人权的决定因素和主要力量,但是人权国际保护在很大程度上督促和指引着人权国内保护的发展。如今,人权国际保护运动开展得如火如茶;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联合国通过的核心人权条约得到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区域层面的人权条约得到区域各国更大程度的接受,这使得国际人权条约制度有可能、有机会对各国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各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施加影响。实践证明,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对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各个方面的发展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文通过三部分七章来论述“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对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影响”。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人权制度概论”和第二章“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影响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一章是对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的界定,为下文展开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二章论述了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施加影响的理论依据,证明了前者影响后者的前提和正当性。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至第六章,以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演变为主线,分别从国家基本权利制度的变迁、国家保障人权的司法实践的变动、国家保障人权的行政举措的变化等几个方面来考察这些变化同国际人权条约制度之间的关联,考证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在国家层面的影响效力。其中第六章专门讨论了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对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七章,对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对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影响效力作了总体评析,并深入分析了进一步完善两套制度的可行途径。
本文通过论证表明,国际人权条约制度所确立的普遍人权观念得到各国宪法的广泛确认;国际人权条约规范被许多国家作为制定权利法案和改革人权立法的标杆;国际人权条约规范和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被国家的司法机构频频援用;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指引着国家人权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调整。然而,国际人权条约制度对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各个方面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对宪法基本权利制度的指引是全面的、有力的;对国家司法实践的指导虽尚不普遍但日益频繁;而对国家保障人权的行政举措的影响还是个别的、有限的。
国际人权条约制度自身的不足和国家人权保障制度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制约了国际人权条约制度潜在影响力的发挥。为增强国际人权条约制度的效力,改进人权条约制度的条文规范、机构设置和程序安排固然重要,但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国家如何对待自己在国际人权条约下承担的义务。因此,在国家层面完善协调国家履行人权条约下的义务的机制才是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