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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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思路,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系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逻辑前提。以实证研究为路径,梳理679例裁判样本,发现法院在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的过程中存在着部分现实困境与争议,进而影响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判效果与裁判质量。基于此,本文通过检视裁判样本,明确实践中影响非公知性认定效果的现实困境,进而逐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首先,须明确非公知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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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思路,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系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逻辑前提。以实证研究为路径,梳理679例裁判样本,发现法院在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的过程中存在着部分现实困境与争议,进而影响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判效果与裁判质量。基于此,本文通过检视裁判样本,明确实践中影响非公知性认定效果的现实困境,进而逐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首先,须明确非公知性认定的实践意义与现实困境。通过梳理非公知性认定的司法现状,厘清法院认定该要件的三重困境:一是对非公知性内涵的界定缺乏统一标准;二是非公知性认定适用的证据规则存有争议;三是非公知性认定所涉及的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较弱。前述三项实践难题亦为本文开展论证的前置基础。其次,通过解构非公知性的构成要素及其内涵,可以抽象出非公知性要件的三项特征:相对性、客观性以及地域性。基于此,须厘清以下三对范畴间的概念边界:一是普遍知悉与容易获得应保持并列关系;二是非公知性与保密性呈正相关性,两者之间并无重叠;三是非公知性蕴含了新颖性的内涵,且新颖性不宜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以及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再次,就非公知性的证据规则而言,通过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的修法背景以及内涵,明确应由原告承担非公知性的初步举证责任,并明确了转移非公知性的实体条件:原告明确涉案信息的具体内容、原告证明涉案信息的权属、原告证明涉案信息具备非公知性;以及转移非公知性的程序条件:原告已经穷尽所有的举证手段、被告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拒绝提供。通过结合域外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的司法政策,构建非公知性二元证明标准,即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优势证据”标准为例外。最后,完善非公知性司法鉴定规程,以期提升相关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具体地,从“专门性问题”的概念出发,明确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信息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同时,结合非公知性的内涵,指出以技术查新检索公知信息,以新颖性标准判断鉴定对象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的缺陷,进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实践中调整检索公知信息的范围与方式,明确鉴定过程中“容易获得”的重要性,并参照适用“同一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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