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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理论。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该责任在承担上有严格的顺位性,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应用侵权补充责任的广泛的案例基础,但作为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目前我国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从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入手,在与连带责任等责任形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补充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以及在诉讼程序上的处理如因果关系的判断、适应范围、具体执行中等需注意的问题加以探讨。为该补充责任制度及相关人身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正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权行为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侵权行为补充责任的含义特点,产生的法理依据、特征、类型和适用范围,对该责任理论有一个相对系统的把握。第二部分是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与相关责任形态的关系。通过关系的分析,特别是对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的分析,为理论进一步探讨和法律有效实践理清了思路。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立法和法律解释的重点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对这部分的探讨,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的,对问题的研究是有选择地进行的。对其理论依据、规则、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性质和类型,进行较为系统分析研究,在理论上有新的突破。第四部分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之一。第五部分就是对该制度的完善。通过对侵权行为补充责任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侵权补充责任规定上不足进行的分析,为该制度完善提供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