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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定价是证券市场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定价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并不长,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新股发行定价制度长期为行政定价。其结果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存在巨大价差,新股上市首日便有200%以上的涨幅。巨额资金驻留于一级市场寻求无风险超额回报,不仅加剧了IPO市场的投机气氛,也会影响整个股市的长远发展。
为了缓解我国IPO抑价过高的问题,证监会对IPO定价制度的市场化做了很多努力。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股票市场开始运行“询价制”这一新的IPO定价制度。询价制属于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累计投标询价方式,是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一次市场化尝试。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询价制自身暴露出来的一些缺陷也使得其定价能力受到了部分学者的质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询价制在新股价格发现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出建议。
文章首先按照逻辑顺序介绍了国际上三种基本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回顾了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变迁的历史。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了累计投标询价对IPO抑价的影响,认为与其它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特别是固定价格定价方式相比,累计投标询价在信息收集和信息发现上有显著的优势。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减少投资者的逆向选择来降低IPO抑价。
通过对询价制本质的研究,我们发现它是一种不完全的累计投标询价,表现为询价对象上的限制、配售数额的限制以及股份差额配售权的缺失。承销商没有股份差额配售权,就无法在询价过程中保证机构投资者说真话,对新股合理定价的促进作用存在限制。
尽管存在着许多制度上、市场环境上的限制,询价制与过去的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相比实现了定价主体的市场化,建立了市场参与者之间信息交流的渠道;通过路演传递信息,减少发行企业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通过累计投标收集投资者的定价与需求信息,减少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但股权差额分配权的缺失使得承销商无法激励机构投资者,定价信息可能失真。因此我们认为询价制具有有限的有效性,询价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我国证券市场IPO抑价过高的情况,但其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完全将IPO过程中的超额收益降低到合理范围。基于以上的理论观点,本文实证研究了询价制在我国实施的结果。在研究中,我们以上市首日经市场调整后的超额收益率AR和未经市场调整的首日超额收益率IR作为被解释变量,以询价制哑变量为解释变量,控制了发行规模、流通股比例、市场气氛、行业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同时我们在多元回归模型中检验了“承销商声誉假说”和“市场气氛假说”。为了避免被解释变量极端值、流通股比例、市场气氛、盈利能力指标选择和计算差异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分别对其进行了敏感性测试。
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分析一致,询价制显著的降低了IPO抑价,对于缩小一二级市场差价、优化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询价制下的新股定价比较接近发行公司的真实价值,询价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平均接近70%的IPO首日超额收益率仍大大高于合理水平,一级市场仍有很大的获利空间,询价制的效果是有限的。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度,道路是正确的,但要真正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完善制度在所难免。
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结尾对我国新股发行定价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