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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制度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的求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及死亡赔偿金在求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等内容。研究死亡赔偿金制度,首先必须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认定。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求偿权利人范围的划定,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赔偿金分配问题。可以说,死亡赔偿金性质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因此,文章首先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认定。其次,文章对死亡赔偿金制度中求偿主体、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数额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最后,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首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需要厘清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只能是对其求偿权利主体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立法中采取了死亡赔偿金扶养丧失说,因此,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精神抚慰性质的,而是具有财产属性的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理论观点,将会使受害人死亡认定中所发生的后续问题有了足够的讨论价值。因此,同时采用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更为妥当,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其次,在我国现有的赔偿制度中,主要存在三个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死亡赔偿金求偿权利人的设定存在缺陷。求偿权利人的不仅在范围方面界定模糊,在求偿权利人之间没有顺位设置,也未设置特殊求偿权利主体,没有规定近亲属缺位时权利人的界定。第二个问题则是,赔偿标准上的二元化导致赔偿金额差异化。死亡赔偿金标准,不同的法律中各有自己的标准,并且在各个地方,也各有自己的计算标准的规定,各地法院依据本省或本市的死亡赔偿金的案件案情发布的纪要和指导意见,虽然起到了规范指导的作用,但是这并不具有普遍性,不能适用在全国范围内的案件中。目前的赔偿标准主要依城乡区别导致赔偿数额差别太大从而激发社会矛盾,是死亡赔偿金制度完善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第三个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缺乏法律的规定。有关于分配原则的统一规定我国尚未存在,只是参考适用其他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案件依据不同原则计算标准所得的赔偿金数额不同。最后,本文针对上述的三大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个就是明确求偿权利人的范围。范围的明确为后续顺位的设置提供了具体人选,顺位的设置依据来源于与死者联系的紧密程度,把关系紧密度的大小作为确立权利人位阶的首要因素。并且在考虑权利人缺位的情况下的赔偿问题的同时,弥补受害人身份不明的漏洞。本文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代行使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受害人近亲属缺位时,推定近亲属存在这一处理方法并没有增加侵权人的义务。应该设立专门的公益组织,用以弥补受害人近亲属缺位时的情形。第二个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的应统一确定。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形下应当采用差额化赔偿标准为基础标准,定额化赔偿的标准作为补充。两种赔偿标准相结合既考虑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又考虑到生命价值的平等性。这样既能够体现了生命个体所创造价值的差异性,又不使全国上下赔偿标准的数额差变得极为悬殊,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公平性的标准不仅仅体现在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减免这一基础之上,如果说侵权行为人为主观的故意的情况下,应当加入惩罚性条款,对行为人加倍惩罚。第三个就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应该先明确死亡赔偿金分配过程中明确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本质区别。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应参照遗产原则也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体现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属性。并且,在分配的过程中坚持坚持照顾弱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