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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相比,在受保护的程度上有其特殊性这一点基本上为民法学界所共识,但在采用什么方式以及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则存在不同的认识。例如,潘德克顿体系对对物权的保护主要见诸于物权请求权制度,而我国又有继受潘德克顿体系的传统,那么,是否就应该据此认为我国立法也应该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围绕这个问题,国内学界多有争论。 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物权请求权制度本身的存废,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侵权责任法模式替代说及竞合说。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为我国多数学者主张。该说认为,我国对潘德克顿立法技术的采用,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此相对,侵权责任法模式替代说则认为,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尤佳选择应该是在权利——义务——责任框架内构建统一的责任法体系,即用侵权责任制度来保护物权。此外,竞合说认为,应该即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也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主要运用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两种研究方法展开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有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物权请求权历史的考察梳理出它与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国内学界的主要观点的整理和分析,全面把握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以及对其应作出取舍的价值判断;再次,从民法体系的角度分析论证未来我国民法立法应采取的价值取向以及制度选择。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未来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民法体系,决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存废。第二,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逻辑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首先,应当杜绝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维方式,仅将物权、债权概念作为财产权利的两个种类;其次,将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分作为民法体系的一条暗线来贯彻,即不需要通过构建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或者责任法体系来体现。在完善后民法体系当中,由于,一方面物权请求权制度能够和谐的融入到完善后的潘德克顿法系当中;另一方面,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对物权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司法适用的方便性。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存在必要性。第三,在完善后的民法体系当中,物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其适用范围包括无权自主占有与无权他主占有,但不包括存在基础性法律关系的无权占有。在明确界定上述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制度泾渭分明,并无竞合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