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的全球化趋势及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加剧,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和磋商,于2004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指定了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确立了更精确、更全面、更敏锐的风险评估体系,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资本协议提供了两种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即标准法和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充分肯定了内部评级法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技术核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内部评级法充分依靠银行自己对借款人和债项的评估计算资本充足率,提高风险敏感度,使监管资本与信用风险及经济资本联系在一起。 随着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以内部评级为核心的风险分析技术不断得到改进。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研究,自1950年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内部评级模式大致经历了主观判断、分析模版、计分卡、模型化四个发展阶段。以欧洲和北美为代表的国际化银行,普遍重视风险定量分析的重要作用,其风险评级水平较高。欧洲和北美的相当一部分银行已达到了初级内部评级法的水平,并正向高级法迈进。本文以瑞士联合银行和美洲银行为例,考察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从中归纳出其内部评级体系的一般特征。 与发达国家先进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与不良率的高企相对应的是资本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标准,严重影响了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从深层次的原因分析中可发现: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薄弱是因,资产质量差和资本不足是果。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法远远不能满足内部评级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内部评级法面临着诸多问题:内部评级法运行的基础还不够坚实,外部环境还不完善;风险管理理念落后;基础数据储备不足,信息管理系统落后;评标标准缺乏定量依据,评级分类细化不够,风险揭示不足;缺少相关模型,没有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相关测算;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有限;人力资源受到约束。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是极大的挑战。我国银监会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积极推行内部评级法,提出到2009年有10家左右的大型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的目标。我国商业银行应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正式公布为契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先进银行的经验,发挥后发优势,按照国际最新的风险管理理念,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存在问题的分析,围绕内部评级体系运行的基础和环境的打造,信用风险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模型的研发,风险管理组织框架的改进,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建设等几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对策。同时提示了内部评级体系构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应循序渐进;短期内内部评级法并不适用于我国中小银行;强调内部评级的同时不可偏废外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