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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自创立以来,其维护公平、实现正义、保护公益、保障人权的制度价值备受各国立法者的青睐。自法国开始,优先权成其为一项系统的制度,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均对优先权制度进行专章规定。然而,采德国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却始终坚持其传统,并不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而是将其分散规定,采用替代制度完成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我国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有关优先权制度的论文和专著不断涌现,争论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最终物权法并未对优先权作出规定。然而,对他国优先权制度的成熟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引入各国先进经验和制度无疑仍然是必要的。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优先权进行了一个统领的大致介绍,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并且通过权利主体、权利来源、取得时间、行使限制、权利效力、权利客体几个方面理清优先权的内涵,把握其合理外延,对优先权的概念形成更透彻的理解。
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两种典型而截然不同的对待优先权的制度模式,并且对其相应的成因、法律背景等进行了分析,得出优先权制度的设置并不存在孰优孰劣,而仅是各国根据本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状况所作出的立法选择而已。然后对我国现行的类似优先权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就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优先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从物权和债权的异同入手,列举两种权利在如权利的产生、性质和内容、客体、效力等特性上的各种差异,然后将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分别对照特性进行分析,探讨其性质归属,由此得出一般优先权属于债权的特别效力,而特别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的结论。
第四部分从优先权制度所体现的实质正义、秩序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不同的分析方法说明优先权的存在价值。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优先权替代制度的一种框架性构思。在列举了我国学者对于优先权制度规定与否的争论状况后,结合了对优先权的含义和特性的把握,基于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性质的不同,具体分析了优先权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现实生活中有需要其保护的特殊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就形成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优先权制度构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