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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关系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基于其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的行使而产生的关系,它是刑事诉讼核心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警关系模式直接关系着刑事审前程序,决定侦查和公诉采取的模式,同时也将影响和制约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最终对刑罚权的实现产生深远影响。构建科学的检警关系模式,不仅有助于理顺侦查关系,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检警关系的基本格局规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检警关系模式在特定的司法背景和条件下,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也存在着检警配合不够、侦查监督乏力、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不高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与控辩式庭审方式、严峻的治安形势等要求不相适应。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过程中尽快理顺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使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更为科学、合理。 本文主要采取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现代刑事诉讼原理为依托,对检警关系蕴含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以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为基点,比较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检警关系模式,介绍了世界几个主要法治国家的检警关系模式,对其特点与利弊进行了评析。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检警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对检警关系作了理论上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检警关系的产生,然后界定了检警关系的涵义,最后从法理学角度分别分析了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职能理论对检警关系模式的影响。 本文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的论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指导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立法规定,继而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了解了当前检警关系的真实情况和特点,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剖析了影响检警关系的各种因素,从而得出了需要完善的结论,为重构有中国特色的检警关系模式作本土化分析。 本文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检警关系模式的论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检警关系的两种典型模式,继而运用比较的方法指出了两种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弊,最后分析了近年来检警关系调整中呈现出的新趋势,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提供制度上的借鉴。 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建议。该部分笔者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世界检警关系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目前适合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并具实际可操作性的检警关系模式应定位为“检察引导侦查”,并就这一模式的含义、特征及其价值作了阐述,最后提出了实现检察引导侦查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