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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是基于学术自由而派生出来的一种高等教育制度,可以说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从成为保障学术自由和摆脱外在权力影响的一种内在精神到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大学自治具有丰富的内涵。
大学自治在当代的内涵特征体现为两点:一是虽强调大学独立于国家政府,但主张大学仍隶属于国家政府。二是在这一原则性框架内,大学享有自主决策和处理与学术事务有关的自治权,包括实体上的学术自由和程序上的管理自主。在对大学自治进行范围界定时,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同意大学自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我国的高校自主权与大学自治确有差别,但是从权限范围上看,我国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已经具备了大学自治权的功能意义,前者终究要演变发展成后者,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大学自治的法律制度是可行的。
由于大学自治范畴的包容性,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是多层次的。将大学自治引入法律领域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鉴于大学自治立法问题的前沿性和复杂性,本文的创新首先体现在研究方式上,基于多学科的研究文献,在分析大学自治立法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探究我国对此问题立法的可行性和法律构建。其次体现在研究的系统性上,就大学自治这一研究对象的内涵、外延、立法可行性、法律构建这一系列问题做了深入分析。最后,就研究的具体思路来说,本文首先就界定好大学自治在当代的含义,表明政府干预的合理维度。其次是厘清大学自治的内、外部关系,立足于我国大学自治立法的制度环境与可行性分析,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构建我国大学自治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