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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兴起意味着国家治理技术的转型,而司法无疑是一个集中展现法律治理技术的场域。但是,完全用“事物的内在规律”或“现实境况”来图解现有的司法行政制度则是不全面的。近代以来,正是由于西方文明的现代压力引发中国从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并导致了国家政权建设下的社会转型。照搬西方法律体系由国家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道路遭遇挫折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本土资源,在本土社会中挖掘中国的法治力量。所以,有关送法下乡、农村法制、乡村治理、农民法律意识等论题进入了研究视野。在基层社会中,司法所作为纠纷解决的一个机构占据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本文通过理论概述、同时结合了对云南省X市C区S司法所的调查来阐述基层司法所的生存环境及其运作的促变因素。
在我国,行政权在国家治理中对司法权一直保持着巨大压力。司法制度现代化在不同层面展开与传统性、政治性的混合与交织。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司法行政有了新的开端。自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以来,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从原来的政权建设、阶级斗争、群众运动,转换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法治建设”。对于司法运作而言,党的领导和服从大局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对此的认识,我们要置于“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建设体现为以党建国,以党兴国”的历史前提下来理解。在当代中国,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以巨大的魄力开启了新的“法治”篇章。司法所在改革中快速发展。但是,司法所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压力。这种压力既源于司法行政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不对称性,也归因于国家治理方略转型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难。
文章通过对S司法所的组织制度、人事编制、财务状况、工作职能、与当地政治生态系统的关系格局及其运作特征和策略的考察,从而讨论了在国家对社会开始展开大规模改造和法律治理的背景下,司法所建设面临着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司法所的宏观图式及个案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基层司法所运作的几个核心概念:等级制、专业化、权力控制、服从大局、政治品质,由此,建立起司法所运作的微观图式,并展开简略的分析,探讨“法社会学视野下基层司法所的运作”,以期有助于理解、把握和解决新时期司法行政建设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困难。从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来看,这些核心要素是积极的、具有建设性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需要倚重的是社会的“法治合力”。各种法律机构以赤诚合作的态度,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惟有如此,法治才会有最终生长壮大的根基;但如果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牢靠的法治观念,建设“法治国家”是不可思议的。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的不是纯粹的技术中立性,而是牢靠的社会基础及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只有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法治才有实现的可能,社会才有和谐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