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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一人公司是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体。这种新型的公司形态因其单一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且仅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而越来越被中小企业经营者所青睐。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其出现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但是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对于一人公司制度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本文试图对一人公司制度作一个简单的梳理。本文前言部分对一人公司作了简单的介绍并提出了本文的写作原因。第一部分介绍了一人公司的形成背景,界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定义,划分了一人公司的类型,并对理论界关于一人公司性质的学说进行了分析,最后介绍了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和立法情况。第二部分从公司社团性、治理结构和有限责任三个方面说明了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的冲击。第三部分从法律、经济和社会三个视角入手,分析了一人公司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对修改后公司法新增的一人公司条文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从我国一人公司的现状入手,对在我国健全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最后于小结部分对本文作了一个简短的总结。就我国立法而言,在从法律上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也很多,包括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与法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等众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力求重新分析和判断这些理论的价值功能,并对这些理论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探求我国一人公司走向法治之路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