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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是对保险法及保险立法体系进行理论研究。本文通过保险活动所产生、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来界定保险法的概念,并结合保险原理进一步阐述了保险法的特点、地位与作用。在第二章中,从比较法的角度将国外的保险立法体系分为民法法系下的保险立法体系和普通法法系下的保险立法体系。本文在第三章转入对中国保险立法的评述。笔者分别对中国保险立法体系的历史环境和现实环境进行探讨,认为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中,所存在的不仅是自身发展先天的不足,所要面临的不仅是自身行业经营风险,还要面临来自体制摩擦、部分市场规则真空带来的转轨期制度性的风险,政府不当干预的行政性风险,经济增长放缓、高失业和通货紧缩引发的环境风险,诸多风险因素交错作用,使我国保险业的运行风险积聚加大,向市场化方向的推进更为复杂和艰难。这就要求中国保险立法体系的发展应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在全面了解中、外保险立法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保险法》的实施现状,笔者进一步从立法结构与立法内容方面分析我国保险立法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对健全中国保险立法体系,提出了初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