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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开始,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进入人们的视野。然而垄断的原因在哪,经济学家们一直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当然,基于不同的理论和社会背景,睿智的经济学家们对垄断的认识仍然非常深刻,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比较最有影响力的两大经济学学派,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运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提出一种新的认识垄断的视角。 芝加哥学派和哈佛学派对于垄断的看法相距甚远。其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派别从两个相距较远的角度分析市场。其中哈佛学派从一个时间的节点分析市场的结构,再通过分析该结构下的行为和绩效实现动态研究。而芝加哥学派则依赖价格理论实现对市场的研究。哈佛学派长于研究短期市场行为,而芝加哥学派则强调市场经济的长期作用。两派的差别还在于: 1、在市场结构上,与哈佛学派强调对市场结构干预的政策主张相反,芝加哥学派反对各种形式的对市场结构的干预。芝加哥学派认为,虽然市场结构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是在一个时期内由于企业效益不同产生的,高度的集中只是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积极活动的结果;在没有法律上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形成的市场结构,从长期看,是企业成本状况的反映,市场机制本身在长期作用过程中会形成一个最佳的市场结构。因此,采取干预市场结构的竞争政策措施,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哈佛学派主张实行严格的兼变控制,对长期存在的过度集中的大企业实行拆散政策。而芝加哥学派相信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如果长时期内存在着企业的集中,那或者表明,由于存在规模效益只有少数企业能够存在这一领域,因而消费者福利并不能通过新的竞争者加入而提高;或者表明,只有这些企业能够通过降低成本或改善产品获得有效利润,现存的竞争者或新加入的竞争者不能仿效,只好退出,这样,就否认了企业集中与竞争之间存在矛盾,并通过所谓效率标论证了企业集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在市场行为上,哈佛学派要求阻止卡特尔和协调行为方式。芝加哥学派则强调对企业在市场上的横向协调价格行为和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等实行事先禁止措施;认为,对纵向的价格协调行为,如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相互协定价格,虽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竞争,但是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大消费者福利,因为企业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规定垄断产量、把价格提高到竞争价格之上,所以,一般不应列入禁止范围之内,而是酌情在事后控制。对市场进入限制,芝加哥学派认为,老企业所采取的一些市场行为,如专营、倾销、规定商业零售价格,都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而不是像哈佛学派所指的对新企业的进入限制。除了政府的进入限制外,该学派认为,真正的进入限制在实际中几乎不存在。 3、在市场绩效上,芝加哥学派认为哈佛学派把竞争目标分解为各种各样的具体目标,不能为政府提供一个简单明了而又可行的政策手段,在实践中难以贯彻实施。芝加哥学派认为竞争唯一的目标,即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竞争所表达的含义也就是一种市场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消费者的福利不能再通过法律上的决策而继续提高,因此,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持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来说,实施竞争政策和判断竞争行为有两条衡量标准:(1)资源配置效率,即实现国民经济的资源最佳配置;(2)生产效率。 本文认为,两大学派并没有讲清楚垄断的真正原因,如果政府不存在或者政府甘于做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的长期均衡是可能实现的。但是,政府的产生和职能是社会自发运动的结果,政府必然要反映社会经济中各种利益群体的要求。当这种要求符合政府的要求,政府会通过政治程序将其实现,由于政府的权威,社会将可能接受这种要求,垄断将会以广义的制度形式存在。据此,本文分析了利益集团和政府的行为规则,并得出结论:当市场的结构出现某种适合利益集团存在的状态时,利益集团就会有动机寻求包括政治程序在内的各种帮助以维持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处于维护自己政治地位的目的,在一定的意识形态及政治经济环境等约束条件下,政府也会维护这种利益。其结果就是,当社会认同了这种利益分配格局,垄断就会成为以制度的形式存在。 最后,本文运用全篇的分析结果对微软垄断案重新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