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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订立的合同即为预约。预约作为本约订立的准备性活动之一,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理论上却缺乏深入的研究,因预约而引起的各种法律问题,值得认真探讨。本文运用了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预约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包括: 第一章,预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分析了预约的法律概念,从概念出发进一步分析了预约的法律特征,认为预约是债权合同、诺成合同。预约的内容不同于将要签订的本约合同的内容,并不要求具有本约中规定的具体内容。最后将预约与本约、意向声明、附条件附期限合同、要物要式合同等相似概念进行了比较,有助于对预约的准确理解、把握和运用。 第二章,预约的价值和各国立法例。预约作为契约法对社会交易现实的回应,可以稳定交易机会,维护订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国家对预约的立法模式是不同的,预约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合同中,但后来有些国家将预约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合同。比较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建议采纳将预约作为一般条款规定的立法例。 第三章,预约的法律效力。首先论述了预约效力的理论基础,在大陆法系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对立,在英美法系表现为对价理论和允诺禁反言理论的对立。预约的效力是研究预约问题的核心,也是目前理论上争议最大,实践中做法最混乱的部分,关于预约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由于外界条件的变化,预约不可能永远有效,预约的效力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客观条件发生异常情况时,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预约的效力进行调整。 第四章,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预约是一种合同,违反预约无疑将产生违约责任,但由于这种违约责任也是在本约成立之前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一定的相似点,因此首先将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比较分析。关于预约的法律救济方式,本文从实际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及定金方面进行了论述,指出对预约义务违反的法律救济不能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方式,当事人只能采取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或定金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第五章,我国预约的现状和立法建议。首先对我国预约存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法律并无关于预约的任何明文规定这一缺陷。最后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结合全文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预约的立法建议,指出我国应从预约的成立、期限及预约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规制,期望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