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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府和民众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对准确的环境信息需求极为迫切,而环境监测作为输出环境信息的基础性科学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环境监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环境监测机构作为执行环境监测任务的第一线,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通过明确界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包括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水利部水文局等)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科研院校实验室等)。文章的创新点正是以环境监测机构为视角把公私两种不同属性的机构进行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研究,真正的构建起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协同运作的环境监测机构法律制度。 文章的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内容和方法等。第一章从环境监测及其任务着手,在分析法律用语后,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主体。第二章是分析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指出环境监测机构法律制度中法律指导思想和立法指引作用方面的问题;其次,就环境监测机构的具体制度包括主体界定、职责定位、设立监管、能力建设、数据保障、法律责任等问题,最终导致其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环境监测信息,没有依法执行和完成监测任务。第三章提出环境监测机构法律制度建设中应当遵循的理论基础。第四章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通过以直属和社会两方面机构协同发挥作用的双核监测机制,通过修订和出台环境监测及其机构的立法,明确法定主体和职责定位,建立科学设立机制和全过程监管体制,强化能力建设制度,监测数据保障机制,不法行为追责机制,尽快建成以政府为主导,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参与的新型法律制度。 文章主要采用三种方法:首先是文献分析法,通过文献、法律、政府机构等网站的文件,了解环境监测机构制度最新的研究内容。其次是案例分析法,涉及分析环境监测机构相关的具体案例,提炼制度中的问题及经验总结。最后是比较法方法,借鉴和转化国外成熟的环境监测制度建设经验。以此,建设科学完善的环境监测机构制度体系,并为环境监测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