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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由于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它的功能特性,各国普遍采取的政策是把它作为重点行业加以支持和保护。从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来看,对农业实施保护的关键是资金投人,其中信贷投入是重点。1994年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形成了农业政策性金融、农村商业金融、农村合作金融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深化经济和金融改革,农村商业性金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其业务范围远离农业,商业信贷资金投向比较利益更高的第二、三产业,支农扶农的职能逐渐削弱。而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时间短,政策性金融的立法滞后、金融政策连贯性不足,政策性业务划转到商业金融机构管理,致使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萎缩,范围单一,严重阻碍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在我国受到质疑。因此,研究政策性金融资金投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明确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促进政策性金融资金和财政资金的联动发展,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两个主线展开,第一个主线是理论主线,第二个主线是实证主线。(1)理论主线。一方面本文系统分析金融深化与金融抑制理论、资源配置理论和农业经济发展理论,为全文的分析和研究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分析农业政策性金融产生发展的理论依据,并用资源配置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理论,以及与农业的产业特性相结合,研究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的机制。(2)实证主线。一方面选取较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比较金融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进行考察,并总结出可供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借鉴的经验。另一方面主要是从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出发,详细分析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的金融供给结构与金融需求结构,并进行对比分析,重点揭示了当前我国西部现有的金融供需结构的非均衡现象,明确政策性金融的不可或缺性,研究政策性金融对西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减缓农村贫困的贡献,为结论和建议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1)农业政策性金融在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西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扩大而不是缩小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规模,要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2)根据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统计数据比较分析,以及西部农村金融供需矛盾分析,得出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对于农村商业金融,在目标定位、产业扶持唯一性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优于其它农村商业金融;(3)农业政策性金融具有的公共品属性是财政资金的公共品性所不能替代的;(4)为了适应西部农村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推动转型时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创新和调整,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西部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仅十余年时间,虽然其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上都有一定的探索,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目前,研究多集中于在政策性金融理论和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的比较方面,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特别是西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践研究较少。本文创新性地以制度需求与供给理论、金融发展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等为依据,以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现实为经验背景,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特征以及供需矛盾等,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从宏观金融管理体制或政策及相关制度(决策)层面,按照行为——价值——规范的视角依次递进,综合分析金融体制和制度变迁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基于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实现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一些具体措施。
本文对政策性金融的西部支农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但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局限,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不足之处:(1)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理论和制度发展已有很长的历史,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借鉴意义还是很大的。虽然本文对此有所涉及,但并未提出较新的观点和看法;(2)由于西部地区涉及10多个省市、地区,有些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并不一致,因此,本文仅仅是选用了几个在西部地位较为重要,且统计数据口径一致的省市进行分析,虽具有代表性,但可能所得结论并不符合个别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