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罗尔斯认为人权的角色是政治性的,既是对国际宽容进行规定也是设定限制,满足其核心人权列表的社会可以免于来自其他国家正当的外部强制干涉。而侵犯人权的社会并不属于国家容忍的范围内,将成为经济制裁与军事进攻的对象。于是,在罗尔斯眼里,人权为国际交往和互动提供了预期和判断标准,从而促进和平,这是人权最根本的功能和意义,由此决定了人权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的非核心和辅助地位。 罗尔斯反对他称之为正统人权观的理论,他并不是要设计一套全球普遍适用的人权体系,仅是为遵循万民法的良序社会设计的,认为人权建立在非中心多元主义基础上,不应带有政治偏见,也不依赖于关于人本质的综合性教条。罗尔斯以实践理性演绎其人权体系:首先设定了两个基本假设,第一在理论上假设了理想的国家模型,他称之为peoples,包含自由与合宜两种类型,由他们组成良序社会,是万民法世界的成员;第二假设世界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均是多元的,而宽容则是国际和平交往的基本美德,并且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是对于人类公共安排问题的最好回答。在这两个假设基础上,罗尔斯通过域内、域外两次原初状态,以自由peoples与合宜peoples的基本权利交集确定人权的内容,提出以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形式的机会平等权为核心的人权体系。 罗尔斯的人权理论有助于减少国际人权领域的分歧,为外交行为提供合理预期,从而促进世界和平。其理论意义在于,罗尔斯提出了一套实践的人权观,跳出了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传统思维,试图克服目前人权研究所遭遇的一些困境,特别试图超越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指导建构起来的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此外,罗尔斯的人权理论对于中国也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一方面为人权的“中国化”和“国情论”提供了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一套如何处理国际人权事务的游戏规则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