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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共有六个章节,是全文的主体部分,第三部分为结语。 开头的导论阐明了本论文的选题意义,从社会进步引发的权利保护需求和法律部门划分导致的权利保护不周两个方面说明了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并简要说明了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的研究。本章依据“四要件说”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中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对于研究对象“食品”的界定和分类、食品安全标准的评价、食品缺陷的标准、食品安全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损害要件、食品安全事故中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论述。厘清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是研究食品安全事故中侵权责任的前提。本部分很重要的一点是将食品分类为“产品类食品”和“非产品类食品”,并且提出要根据这一划分对于产品类食品和非产品类食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详细分析和研究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本章对于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食品推荐者、食品运输者和食品仓储者、食品检验机构等所有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侵权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都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的评述。本章内容多处体现了作者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是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请求权主体的研究。请求权人亦是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的主体。本章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的种类、请求权人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竞合等问题分别加以论述。特别是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之加害给付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第四章,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中侵权赔偿责任的论述。本章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事故中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一般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参照普通的侵权案件的赔偿规则,本章未加以详细论述,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本文主张有限制的予以赔偿。本章的重点是结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创新性规定,讨论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应用。还特别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价格10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否合理以及实践中的可行性予以分析和评述,并讨论了《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竞合与适用等问题。本章亦是本论文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五章,是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论述。严格来讲,召回措施本身并非侵权法上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但生产者如果违反召回义务则必然产生侵权责任。因此,本文在对我国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食品召回的性质和作用,并且通过对我国近些年来重大的食品召回事件的评析来评价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而提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第六章,是关于大规模食品侵权事件的侵权责任的分析及相应的对策。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动辄发生大规模侵权的现状,本文对大规模食品侵权进行了初步研究。因为本论文并非大规模侵权课题的专题研究,为了不冲淡论文的主题,仅尝试探讨了对于大规模食品侵权的特点和救济方式进行了简单的论述,提出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来应对大规模食品侵权。 最后的结语用来对文章前述内容进行简单的总结,同时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重行政监管、轻民事赔偿的现状,提出建立二者并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同时,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领域也并非仅仅依靠侵权赔偿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分担的良性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