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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是中国传统政治和法治的核心环节,故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治吏的主要依据是法律,中国古代特别是明代以来,突出强调以法治吏,建立了完备的职官法律体系。惩治渎职犯罪的法律就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力图从明代渎职犯罪的立法、司法情况入手,从法律的视野考察治道的内在规律。 明律的篇章结构完成了中国立法史的又一次创新,按六部的政府组织架构对法律重新分类编纂,体现出浓厚的治官色彩。渎职犯罪的立法也按照吏户礼兵刑工的部门职责分类,针对各级各部门官吏的具体职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代的渎职犯罪立法体现了规制范围的广泛性和惩处力度的严厉性,贯彻了官吏身份权力化、公私罪相区分、官和吏相区分、共署公事连坐等立法原则,形成了指导思想明确、法条互相衔接、量刑与罪名适应的完整体系。 明代不仅重视职官渎职犯罪的立法,还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司法主体分立而不分散,多套司法组织系统并存。监察与司法合一,无论是一般行政监察还是职官的违法犯罪,都统归都察院管辖,行政监察强调“礼”,司法惩治则突出“刑”,出礼则入刑,明刑以弼教,两者互相衔接,自成体系。审检合一、审判分离,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相结合,程序法与实体法共同构成了明代渎职犯罪立法的全貌。 明代在严惩渎职犯罪的同时,十分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并形成了德礼政刑互相衔接的渎职犯罪预防体系。明代吏治的整体架构承袭了传统治道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思路。宋代朱熹对这一思想作出了时代性的发展,提出“德礼政刑,相为始终”的思想:德礼政刑四者,在治理国家中有不同的作用,如果说律例对渎职犯罪的惩治为“刑”,那么行政监察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可以说是“政”,科举与“礼”有所暗合,官德教育则从最根本的“德”出发构建政治信仰。由此可以看到,明代惩防渎职犯罪的体系架构环环相扣,内部联系生动有机,体现了一定的生命力和合理性。 在明代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体系中,监察制度起到了特别的作用。在传统监察体系中,对职官的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同时存在,与近代行政与司法分立不同,传统监察中行政与司法没有进行严格区分,无论是监察主体还是监察程序,乃至监察结果,行政与司法都是一体的。因此,有必要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出发,对传统监察格局进行再认识。本文以渎职犯罪为核心,对传统中国吏治中独有的“大监察”格局进行了分析。 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体系对明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明朝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实际效果。整体而言,明代吏治与官场风气表现出前期较为清明,中叶以后不断恶化,到晚明和明末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基本失效、出现全面危机。在这个过程中,明朝针对时弊,进行过多次有针对性的改革,虽然收效于一时,但都未能改变这一曲线的整体下行态势。以渎职犯罪的视角梳理了明代政治的整体状况后,论文对有明一朝的吏治变迁进行了总结,并尝试从集权制度和意识形态关系的视角对这种变化进行阐释。 结合实效分析明代的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体系,可以发现其形成、发展、衰败的历史必然性,既有收效于一时的经验,也有集权体制难以应对时变、无法从根本上革新吏治的教训。以史为鉴,论文对比明代和当代的反渎思想和措施,对改进当前反渎工作提出了策略和思路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