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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三个组成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诉讼时效的名称历史纷争进行了简略地概述,认为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在我国学界破费如此多的笔墨夹杂了更多的历史因缘,进而,笔者从时效制度的渊源、价值出发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得出如下结论: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之间确有一定之差异,然而,二者在制度内涵上却具有不可抹杀的一致性。因此,笔者因循我国立法惯例采用诉讼时效一语。然后笔者在前部分分析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的客体作了分析,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乃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而致其法律之力发生减损的权利。这一定义是在回顾诉讼时效客体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对学者间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后,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角度对诉讼时效客体所作的定义。最后,笔者在本部分对诉讼时效客体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地位亦即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进行了归纳。
第二部分作为本文的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切入点,笔者分别从客体本身即权利的本质和诉讼时效的效力与制度价值的角度对诉讼时效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研究诉讼时效的客体必须着眼于诉讼时效制度本身。诉讼时效的效力和制度价值决定了诉讼时效客体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和性质。另外,笔者认为,权利乃现代民法制度的核心概念,一座民法大厦正是围绕权利而建,诉讼时效的客体乃民事权利的范畴,研究诉讼时效客体必须从权利的本质入手,分析其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可能性和意义。因此,笔者选择了权利的本质与分类和诉讼时效的效力与制度价值两个角度作为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切入点。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诉讼时效客体与权利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析,并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乃对诉讼时效客体的具体之分析。通过前文的历史分析和理论梳理,笔者对诉讼时效的客体之特性和要件进行了概括,认为诉讼时效客体乃一种救济性请求权。进而,笔者对请求权再次做了详尽的分析,认为请求权从创设之始就带有救济性的特性,其作为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纽带而存在,而诉讼时效制度正是从公益的角度对权利人的权利之公力救济性进行的适当限制,恰恰于此二者完美地结合起来。因此,笔者认为唯有请求权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然而,随着现代民法体系的发展,请求权已成为一个庞杂的体系,其天生之救济性一定程度上被淡化,请求权内部发生了分化。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要求出发,唯有救济性请求权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然后,笔者对部分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做了具体分析。最后,在这一原则性概述的前提下,对一些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