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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研究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讨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发展模式,并提出我国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配套措施。
本文首先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高危行业进行界定,以煤矿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高危行业的独有特性,即风险因素难以消除、事故危害性大、事故损失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社会影响广泛。高危行业的这四大特性,导致其生产中面临的巨大的安全责任风险,我国更是如此,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职业病发病率、死亡率居高不下,安全生产问题突出。而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高危行业在责任风险的管理和补偿却相对不足,现行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及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由于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无法在维护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外各国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普遍采用法律手段与保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的规范管理,同时辅以广泛的保障措施,采取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本文对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的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进行集中比较分析,重点从制度法规、经营机构、覆盖人群和资金来源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同时分析国外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分析表明,国外各国都对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进行立法强制,并将保险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一运营,重点对人员伤亡等范围进行保障。从发展趋势看,国外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发挥的作用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分析了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国家和社会层面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够发挥其强大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可以有效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稳定:从行业发展层面看,由于高危行业自身的特点,累计在行业内部的责任风险在日益增加,运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转移,有助于行业的发展和稳定;从企业发展层面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保证企业持续经营:从从业人员层面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够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加确定的经济保障。与此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日益强大的国家经济实力和不断提高的企业盈利能力,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现代风险技术中对风险的测量及识别技术的完善,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提供了技术基础。因此,在我国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机已经成熟,且各项条件也已具备。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并分析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包括基本目标、参与主体、运作机制。本文概括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本目标: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纳入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效结合,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强高危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高危行业的稳定生产与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是,引入专业保险机构参与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过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等职能,借助责任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本文着重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进行研究,逐一分析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府推动及立法强制等四种方式的运作方式及优缺点,并得出结论,即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采取政府推动的方式进行实施。
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推行还面临着一些关键的问题,比如高危行业保险市场的监管部门、生产企业和企业职工等各个主体的保险意识不强,对责任保险及其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这种保险意识薄弱的现实情况,限制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制约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同时我国现行不同部门制定的与高危行业责任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利用保险转移责任风险的规定存在着不协调,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一致性,而且现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也不够。因此下一步还应继续加快进行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完善,出台强制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法规,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出台配套的财税支持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