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娼妓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远可以追溯到夏朝,民国时期最为盛行。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口流动不断加速,使得曾在我国禁绝十余年的卖淫嫖娼现象死灰复燃。为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在1993年通过《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在收容教育上予以规定,这是我国收容教育被正式纳入法律范畴的开端。在整顿卖淫和嫖娼过程中,其收容教育属于一个必备的法律途径,在很长时间内,收容教育在整顿卖淫、嫖娼和性病防治、艾滋病宣传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可以说收容教育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在信息时代,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联系更加密切,实现民主和自由成为世界每个国家人民的共同愿望。人权保障运动成为国际的一大运动,在这一运动的影响下,纷纷废除了侵害人权和自由的法律法规。在此环境下,近年来我国先后废除了与收容教育措施性质相近的收容遣送、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等与当下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的法律法规。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除了在适用对象上有所不同之外,其本质、目的和功能上与劳动教养存在诸多相同方面,其有着与劳动教养基本相同的问题和弊端。以至于阮齐林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废止劳动教养的理由都可以适用于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目前在我国依然存在且具备法律效力,其与劳动教养一样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如以行政强制之名实施刑罚处罚、与《宪法》等国家法律不协调、设计不合理、违反实体公正的要求、管理体制缺失造成适用效果有限等诸多问题。2014年随着当红知名青年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抓获,在被警方收容教育的事迹被媒体曝光后,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事件,在此基础上,收容教育再次成为社会公众所重视的一个话题。收容教育所适用的对象主要为卖淫嫖娼人员,适用对象范围比较窄和适用情况相对较少,在较长时间内,一直被社会公众所冷落,因演员黄海波嫖娼事件而得到公众广泛关注,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从收容教育的实质内容和处罚严厉性来看,可以说收容教育是刑法之外的刑罚,其又具备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在立法实质状况下,收容教育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在实质上与法治进步趋势和人权保障要求相悖,显现出缺乏正当性。收容教育在权力实体设置、运行及权力程序设置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不管是在司法上还是立法上,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均存在着一些问题。结合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收容教育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假如发现卖淫和嫖娼人员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中的惩罚之后,发现并不能够进行劳动教养,则应该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下,对其展开收容教育。但在2013年劳动教养被废除之后,以“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为基础的“收容教育”,已经失去了参照标准,其面临适用依据上的困境。在目前条件下,适用收容教育的所有卖淫嫖娼人员都必定是符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条件的,而如果据此予以收容教育的话,则明显是不合理的。因而,最好也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废除收容教育,这样才能避免法律适用上的窘境。对于如何废除收容教育,在理论上产生两种观点:一种是效仿劳动教养,“首先实践中停用,然后政策上废止,最后法律上废止”这种逐步废除路线;另一种是以法律废除方式直接彻底的“一步到位”废除。“一步到位”废除方式理由:一是基于我国收容教育本身是一种比较“冷门”的制裁措施,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显著;二是其适用范围和适用人数十分有限,仅适用于卖淫、嫖娼人员;三是收容教育废止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并且达成广泛的共识。因此,废除收容教育没有必要沿袭废除劳动教养的路径,不必分步推进,而是完全可以快捷、直接地一步到位,径直由全国人大常委作出废除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决定,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废除收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