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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利润构成中,非经常性损益往往占有较大比重,并经常成为一些公司粉饰利润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加全面和真实地揭示企业的盈利状况,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起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增加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对准备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规定了非经常性损益方面的要求。随后证监会又于2001年4月发布了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专门规定,并分别于2004年1月、2007年2月和2008年10月进一步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外延进行了修订。这种关键性的制度变迁为本文提供了研究契机。
基于上述制度背景,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分析1999年至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中对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比较系统地探讨了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分类转移盈余管理行为(即,将经常性费用项目归类为非经常性损失,或将非经常性收益归类为经常性收益等的行为),并对其盈余管理动机进行了初步探索,旨在通过研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经验证据。
本文首先对盈余管理和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了回顾,并将盈余管理方式总结归纳为三种手段,即通过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通过真实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和通过分类转移进行盈余管理。在对这三种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指出,鉴于证监会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相关要求,我国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强烈的动机进行分类转移的盈余管理行为。
其次,本文对自1999年以来的历次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回顾描述,并对非经常性损益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可能具有的影响作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两个研究假说,即:在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存在着分类转移的现象;且当管理层预期进行分类转移的“收益”较高时,分类转移行为会更加明显。
再次,本文参考借鉴了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构建了研究模型。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首先将上市公司分为核心盈余为正、负的两组,分别使用对非经常性损益的两种计量方式进行了实证研究,以期发现上市公司进行分类转移行为的经验证据;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核心盈余为正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按照核心盈余水平分组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探究不同盈余水平的上市公司进行分类转移的不同动机。
实证检验结果表明:①证监会要求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后,核心盈余大于零的上市公司的确出现了分类转移的盈余管理行为;②相比按照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和利润表中披露的非核心盈余,上市公司更容易使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分类转移;③不同核心盈余水平上的公司可能拥有不同的分类转移动机和不同的分类转移方式。具体的,“微利”的公司可能出于避亏的动机而进行分类转移,且较多的使用将非经常性收益转移至核心盈余的方式进行分类转移;而核心盈余较高的公司则可能出于再融资的政策要求标准而进行分类转移,且较多的使用将经常性的费用项目转移至非经常性损益的方式进行分类转移。
基于本文的研究发现,本文提出了适当的政策建议,期望能为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经验证据,从而增强政策监管效果、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因信息披露而引致的对投资者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