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被发现资不抵债,此时公司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然而破产程序的成本太高,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为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借鉴了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协定制度后开创性地规定了清偿协商机制,目的是解决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通过协商债权,快速了结债权债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如何协商债权以及公司清偿协商机制是否适用在自行清算程序中的公司等许多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对于清偿协商机制的完善还需要从清偿协商方案的提出、表决、确认、执行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从而真正发挥清偿协商机制的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论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为公司清偿协商机制的内涵及其界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包括清偿协商机制的概念、清偿协商机制的特征、清偿协商机制的制度价值。清偿协商机制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为:节省交易成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清算的效率。论文第二部分为清偿协商机制与其他制度的比较,着重论述公司清偿协商机制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以及协定制度的区别。在制度比较的时候从各个制度追求的目标、法律规制的程度、程序的启动主体等视角来展开论述。论文第三部分介绍清偿协商机制的启动的条件及其启动的法律效力,清偿协商机制启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被发现资不抵债;二是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这一部分着重论述债权人会议相关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债权人会议成功召开的法定要件这五个方面。公司清偿协商机制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从对于公司自身、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程序等方面展开论述的。论文第四部分介绍的是非破产清算程序中清偿协商机制的具体程序构建,在借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协定制度以及国内外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后,提出完善我国清偿协商机制的建议,从清偿协协商方案的制定、清偿协商方案的提出、清偿方案的表决、清偿方案的确认、清偿方案的执行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程序构建。清偿协商机制在正常情形下终结,公司结束清算。清偿协商机制在非正常情形下终结,公司理应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各主体在清偿协商机制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清偿协商机制的作用,文章的最后从清算主体、清算费用、清算事务、清算审判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从而使公司法和破产法得以更好地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