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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个重要群体,这个群体所包含的企业总数大约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全部产值大约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0%,缴纳了大约43%的税收,并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了我国大量的富余劳动力,为活跃经济、促进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这个群体将因为与人民生活关系的紧密而愈加重要,也将因为是大型企业的摇篮而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
同世界上其他的国家一样,我国也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以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标志,但是相关的操作细则和特别针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措施并没有随之完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鼓励制度严重滞后,导致当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发展受到严重束缚。分析股权融资和银行借贷融资的特点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对比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债券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突破口,只是当前的企业债券融资法律制度过于严格,以法律的形式将债券融资仅仅赋予了大型企业,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
基于此,本文着力探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法律困境的存在与破解对策,主要运用对比国外制度、制度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融资制度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需求的对接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制度构建的设想,期待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与发展打开一扇门。
本文从中小企业的界定入手,对比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指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且资本总额小是中小企业本质特征,当前的法律规定需要明确这一根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所有的针对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鼓励措施与制度。
随后,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企业债券融资的规则,针对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与现实情况,论证了法律的可改进空间:在发行主体上,法律可以考虑将非法人中小企业纳入债券融资的主体范畴之内,法人资格并不是债券风险可控或者较低的保证;在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条件上,法律应当也必须规定最低资产条件,但是却不宜将这个标准订得过高,较低的资产并不一定等于较低的债券偿还率,美国垃圾债券对于新兴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已经引起亚洲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中小企业不能因为资产总额较小而被排除在债券融资的主体之外;在企业债券的融资投向问题上,本文认为严格的融资投向不宜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在对发债企业过去的盈利能力评价上,本文主张过去的盈利能力并不能够保证未来债券的偿还性,对于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尤其如此;对于企业债券的利率,严格的管制和不发达的债券市场已经使得利率失去了本来的作用,放松利率管制才能够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在企业债券融资的担保问题上,本文认为中小企业无法找到适当的担保与信用担保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步履维艰。针对上述法律的可改进空间,本文在接下来的一章进一步提出了制度构建的设想。本文认为首先必须通过民事法律的修改,使得中小企业能够被纳入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从而免除中小企业因为债券融资而触及刑法;其次,可以通过债券品种的创新和私募的合法化来将非法人中小企业纳入到债券融资的主体范围之内;债券发行主体资产条件的降低将是中小企业债券融资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必须完善,否则就无法控制债券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利率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有限度地市场化,由法律进行管制,但是利率的上限应当大于现行的大型企业利率上限;在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担保制度的构建上,本文提出了构建横向担保机制、纵向担保机制和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三个设想。
债券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突破口,而打破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法律困境则是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