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经营者权力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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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关键,从法律角度讲,其实质是对经营者权力义务(责任)的设定.近年来,中国的各级政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该文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经营者权力义务的研究及中国经营者权力义务制度缺陷原因的分析,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建议.除引言外,该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英美法系现代公司经营者的权力义务;第二部分大陆法系现代公司经营者的权力义务;第三部分中国现代公司经营者权力义务的完善.其中,第三部分是该文的重点,在该部分中,作者对中国现在普遍关注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对中国现正推行的经营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度着力进行了论述,尤为值得关注.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英美法系国家现代公司经营者权力、义务、责任和监督机制.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的权力由法律授予,并且权力范围广泛.经理的权力一般由董事会授予.董事和经理都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一旦违反义务会被追究相当严历的法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被免除.对经营者的监督主要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公司经营者的权力、义务、责任和监督机制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有相似的之处.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要求公司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如何完善中国现代公司经营者权力、义务、责任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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